论文推介苏成捷MatthewHSom
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上)
苏成捷(MatthewH.Sommer)著李霞译
《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对于17世纪中国婚姻状态的分析,揭示了儒家有关身体的社会规训话语和实践的限度。虽然官方记录的当事人的供词未必尽可相信,但是论文举证的各种罕为人知的“一妻多夫”的案例,使我们看到了国家——社会规训话语与日常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一妻多夫”并不意味着女性在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恰恰反证了妇女身体的从属性特质。
本文原载黄东兰主编《身体·心性·权力》(新社会史丛书·第2辑),浙江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苏成捷(MatthewH.Sommer),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中国历史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清代法制史和社会史。出版著作:Sex,LawandSocie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UniversityPress,);PolyandryandWife-SellinginQingDynastyChina:SurvivalStrategiesandJudicialInterventions(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李霞,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当代资本主义、性别与社会、新文化史学。
一、“招夫养夫"
华北平原的一妻多夫案例
年,农民王玉亮感到自己无法养活其家庭。于是,他决定用自己的妻子招赘一个男子,来维持全家的生活。
王(49岁)生活在直隶房山县(北京西南约50公里),家庭成员包括他自己、妻子李氏(41岁)、其寡母傅氏(79岁)、两个年幼的儿子和一个女儿。这个六口之家挤在一间房子里。王只有四亩薄田,全家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他为别人打工所得(一个典型的华北平原“半无产阶级”)。更糟糕的是,两三年前,王得了慢性病,难以进食,大部分时间都卧床不起。
这些困境促使王与本村一位直隶内丘县(房山西南约公里)的移民郝士新(37岁)接触。郝在村里打短工,没有田地,也未成家,但身强体壮,很健康。王建议郝搬到自己家里,与他的妻子李氏同居;作为交换,郝必须“耕种养家”。郝欣然同意。
一开始,王的妻子拒绝合作,但最终被说服了。李氏后来供述,丈夫这样告诉她:“我已得了这个病,不能顾你们了,只图他养活好歹过罢。”李氏强烈反对的理由是,他们只有一间房子和一张炕。王则解释说,“大家就在一处,你也不必害羞。”最终,她虽然感到厌恶,但出于顺从和怜悯而答应了丈夫的要求。因为这个家如果要维持下去,就需要别的男人的帮助。王的母亲也很不乐意:
见小的儿子招了郝士新来,说叫他住在家里,合媳妇同炕睡觉,求他种地养活家口。小的说“虽然穷苦,如何干得这样事呢?”
但她也只能听天由命。
就这样,郝士新搬进了王玉亮家,与他们睡在同一张炕上,和李氏同床。同时,他耕种王氏夫妇的土地,打短工,尽全力养活他们。邻居们后来证实,他们早就察觉到了李氏和郝士新有婚外关系这一事实,然而没人进行干涉。毕竟,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能解决这个家庭面临的问题呢?
但是,郝有时找不到工作,家中的粮食仍不够吃。这使王玉亮常向妻子抱怨,辱骂她。此外,王大部分时间病卧在床,吃的东西都呕吐殆尽。在别人看来,他完全是在浪费原本就太少的粮食。王成了这个家庭的沉重负担,尤其是大家都挨饿时,就越发难以忍受了。最终,年夏,李氏说服郝士新帮助自己杀死了丈夫,以便能与郝结成夫妇,一起过上更好的日子。这桩谋杀案很快真相大白,他们被送审,判处了死刑。正因为此,我们才得以知道他们的故事。
这种做法有多普遍?
这个故事反映了一种非兄弟形式的典妻现象,即“招夫养夫”的做法。有清一代,非兄弟间的一妻多夫在中国的穷人中间似乎相当普遍,尽管各地的情形不尽相同。这一做法到底有多普遍?不可能用精确的的方式对此做法进行计量,我也无意说大部分人,或者大部分穷人,都卷入了这种关系。但它肯定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
两种主要史料记录了这种中国的一妻多夫现象:清代的法律案件卷宗以及20世纪初的民事习惯调查。王家的故事见于北京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这些来自各省督抚的题本汇报了死刑案件,根据拟处死刑的主要罪名(通常是杀人)的背景情况,案卷管理者将其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在“婚姻、奸情”这一档案卷宗里,以下情形颇为常见:一对贫穷的夫妻靠一个或多个外来男子养活,作为交换,后者可以与女方同床。从司法的观点来看,这种行为构成了“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罪,对此,大清律规定杖责90板(妻子和所有男人都要受刑),并强迫他们分开。“婚姻、奸情”卷宗里包括与该罪行有关的许多题本,我选择了乾隆(-年)、嘉庆(-年)和道光(-年)朝的几百个事例。
这些与一妻多夫有关的几乎都是杀人案;当然,杀人是一种异常的事件。但我确信,这些杀人案之后的背景环境并不稀见。四川巴县、直隶宝坻县地方衙门处理常规案件的记录,使我更加确信这一点,因为其中也有很多与一妻多夫有关的案件,涉及的罪行大多较杀人轻得多。
除了刑科题本之外,还有两份20世纪初期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提供了关于“招夫养夫”(以及卖妻、典妻等做法)情况的重要文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书,收录了清末民初时期从许多省份的地方当局那里得来的数据资料,这是为起草一部现代民法典而作的部分准备。来自福建、甘肃、湖北、陕西、山西、和浙江的调查报告都提到了“招夫养夫”的“恶习”。
在评价这份报告录所提供证据的意义时,我们必须明白其局限性。这些报告的质量和细节千差万别,非常不完整:它遗漏了大部分县和许多省份,包括岭南和整个西南地区。如果认为该报告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地方就不存在典妻现象,那就错了。
第二份调查报告是日据时期殖民当局出版的《台湾私法》,其中收录了一份年的“招夫养夫”书面契约。这份契约中记录的行为,与《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描述的完全一样。基于这些调查报告,我们似乎可以有把握地假定,一个刑事案件中提到的每个一妻多夫例子,都对应着其它许多没有留下文字记录的同样案例。
这两份调查报告有一个共同的缺陷,由于其编纂者努力记录的是“习俗”,因而仅仅收入了正式订约的“招夫养夫”形式,即一对夫妇的家庭中公开容纳另一个男子。这一做法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婚姻形式,仅仅代表了一妻多夫实践的一种形态,而后者有着广泛的多样性,包含着不同方式和比例的婚姻与性交易因素。这些实践的共同特征是,在丈夫的允许下,妻子与一个或更多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以养活她的全家。换句话说,这些调查仅仅揭示了冰山的一角;还有多得多的事情不为编纂者所知,或者更可能的是,他认为这些事情过于出轨,不能在一份关于本地“风俗”的报告中提及。不过,由于所有一妻多夫做法都被认为犯了“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罪,我们还是可以求助于司法档案,以得到更完整的社会现实画卷。
对于法律案件的阐释,难处在于必须超越司法意义上的罪行种类,进而理解人们为何那样做,他们自己又如何理解其行为。还应当记住,由于招夫养夫等做法都是非法的,参与者非常希望避开官府的注意。法律案件仅仅记录了那些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妻多夫关系;如果他们相处和谐,则不会在公共记录中留下任何痕迹。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调查报告的阐释,难处在于超越编纂者对“风俗”的界定,并从更广泛的实践背景中去理解他们所遗漏的证据。综合考察这些不同的材料,我们在中国的每个省份都能发现某种一妻多夫制的痕迹。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
广阔的画卷
让我们记住该证据,然后思考一下王玉亮故事发生的更大背景。王的安排有一个前提,即他能够为妻子招赘另一个丈夫郝士新。郝士新是一个健壮的男人,没有妻子,也没有自己的财产,为谋生而背井离乡;王毫不费力地说服了他接受自己的提议。似乎并不缺少像郝这样的男人;在清代的社会底层,到处都是“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或“光棍”。当然,更大的背景是乡村穷人中的性别比例失衡,以及随之而来的女性短缺;到18世纪中期,该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令人头疼不已。男人们共享妻子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女性太少;在一些乡村社区,多达五分之一的成年男性一直单身,尽管女人们普遍已经嫁人。
王的安排还有另一个前提,即普遍存在着买卖女性的市场,特别是买卖其性和生殖力。王玉亮不需要太多的想象力,就可以想出这个方案来解决家庭的困境:万般无奈之下,他家里还有另一份资本,也就是他妻子的身体。虽然李氏称自己很讨厌这样做,但对她和其他人来说,理解和接受这种做法也不是真的很困难。为了生存,男人可以也很容易为妻子拉皮条、把她卖掉,你甚至可以说这样做很有道理;这个社会就是如此。
当然,第三个前提是王玉亮一家的极端贫困,他的特殊病情更使这个家庭雪上加霜。更大的背景是许多家庭的向下流动;他们赖以为生的土地面积太小,无法养活自己,为生存而求助于孤注一掷的策略。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只会变得越来越糟糕。杀死女婴就是这样一种策略,而这无疑又是乡村穷人中女性短缺和单身男人过剩的主要原因;孩子可以买卖(这种交易被委婉地说成把孩子“抱”给别人),妻子也一样。王玉亮的案例使我们想起黄宗智对农民家庭内卷化压力的分析,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调动未充分利用的劳动力,从事副业、种植有风险的经济作物。一种“未充分利用”的劳动力形式,就是女人的性能力和生殖力,一个可能的副业就是从事性工作。
这一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很多不同的法律案件;我们在其中发现,一个妻子拥有一个或两个赞助人,他们拿出一些钱,以补充她家的收入;其丈夫或者公开接受她这种商业性动机,或者干脆视而不见。在这些情形中,性工作通常不是唯一从事的工作,相反,它是一个家庭用以维持生计的众多策略之一。在此意义上,它具有世界上大多数性工作的典型特征:采用业余、临时或季节性的行为,作为其它收入来源的补充,以帮助维持妇女家庭的生计。从事这种工作的女性不一定将自己看作“妓女”,也就是说,在她们眼里,性工作并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事情,也不是她们生活的主要方面。
女性的短缺以及随之而来的单身男子过剩,妇女的性和生殖力的市场,普遍的向下流动问题和贫困家庭的内卷化压力,这三个更广阔的现象是互为关联的。在它们的交叉之处,我们发现,王玉亮、李氏和郝士新这类人采取的生存策略,在一妻多夫形式的范围内结合了婚姻和卖淫的因素。一些形式比较正式,采用了媒人和书面契约,或者某种选择性(或“虚拟的”)亲属关系;别的形式则更加随意,更有甚者依赖于口头契约,或者以更间接的方式达成理解(比如,丈夫虽然非常清楚妻子与别的男人有关系,但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每个法律案件都讲述了一个充满细节的独特故事。但是,我们能在无数个人化的轶事中辨别出一些共同的模式和逻辑,而只有当我们考虑更广阔力量的交叉点时,它们才有意义。
二、一妻多夫的谱系
清代的法律案件揭示了一系列的不同安排:为了帮助养活全家,妻子在得到丈夫的允许后,与一个或者别的更多男人发生性关系。在一妻多夫的谱系中,婚姻和卖淫分别位于对立的两极:一些情形看上去更像婚姻,别的则更像是性工作。也许大部分性关系都介于两者之间。
沿着这一谱系,可以用许多变量来标示一种特定的性关系。例如,除了丈夫之外妻子还有多少个性伴侣?他们的关系维持了多长时间?在这个谱系的婚姻一端,我们发现,妻子与丈夫之外的某个伴侣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关系。关于这类情况,我发现了一些持续十余年的例子。在这个谱系的卖淫一端,妻子有多个伴侣(典型情况下,妻子甚至记不得有多少个男人了),她与每个伴侣的关系仅仅维持了一个“回合”。
其次,如果另一名男子进入某对夫妇的家庭生活,那么其介入程度如何?他们如何对自己和别人描述这种关系?在这个谱系的婚姻一端,我们发现,外来男子通过契约、亲族术语、共同居住、资源共享、一起吃饭,有时甚至改变自己的姓氏,而成为第二丈夫,完全融入了这个家庭。例如在湖北竹山县,“其所招之夫”为了使自己正式融入这个家庭,会改用第一丈夫的姓氏。在刑科题本中,我们还发现了一对夫妇及其子女改用外来男子姓氏的几个例子。夫妇俩与这个男子相处,并没有划出界限:证词中不断出现一个词汇——“不分内外”,其字面意思是“他们之间没有家人和外人的区别”。这里是指妇女在家中的内室,外来男子通常被排斥于外。换句话说,他们将他视为家庭成员之一。
然而在这个谱系的卖淫一端,女子的多个性伴侣也许是彻底的陌生人。他们只是顾客,夫妇俩完全清楚这是在卖淫。
再次,夫妇俩和外来男子之间交换着何种利益?这种交换采取的是“批发”还是“零售”方式?在这个谱系的婚姻一端,我们发现,各种不同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进行交换;这是“批发式”交换,其中涉及的不仅是性和金钱,每发生一次性关系,也不会马上逐一计算如何补偿。这种交换的要点,很可能是以经济上的支持来换取性关系;但外来男子一旦融入某个家庭,就会分担妻子所有的家务活,包括做饭、修理、缝纫、扫除和照顾病人,等等。作为家庭一员,他还可以获得不怎么实际的好处,比如选择性亲属关系(如结拜为兄弟,收养夫妇俩的孩子为“干亲”,类似于西方的教父),与妻子生养自己的孩子。就这对夫妇来说,通过享有这名外来男子不断提供的劳力、收入以及其它任何资源,他们也获得了安全感。
妻子提供给第二丈夫的好处,只是她在家庭内日常责任的延伸。保拉·塔贝(PaolaTabet)描绘了尼日尔乡村的性工作:“在村子里,妇女提供的性服务,是与她们在婚姻中提供的其它服务相结合的,如家务劳动、生养孩子,以及按照性别分工由妇女承担的所有劳动任务。”这同样适用于中国的一妻多夫个案。性只是诸多利益交换的一部分,而且第二丈夫跟第一丈夫一样,都不必按“回合”算钱。当然,在相反的卖淫一端,我们发现了直截了当的“零售”交易:发生多少次性关系,就付多少次的钱;这些钱也是该家庭的现金收入。
限于篇幅,本文重点探讨与婚姻最接近、外来男子正式成为家庭一员的一妻多夫现象。读者应该记住,我们仅仅检视了这一广泛谱系的一端。我相信,我们对中国传统婚姻体系的分析,应当包括诸如卖妻之类的做法,以及所有的一妻多夫现象。对此,我将在一个更大的计划中作详细的阐述和证实。
“招夫养夫”的契约
“招夫养夫”一词通常指正式的契约关系。尽管它在官方眼里被视为非法,按照精英的标准也难以接受,但我们仍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婚姻形式:相关当事人自然是这样理解的,甚至他们生活的社会也普遍如此。相关安排的正式性和公开性非常引人注目: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有意识地模仿更为广泛接受的婚姻形式。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注意到,使用媒人和书面契约可以使招夫养夫正式化。例如在陕西,
夫妇相商,甘愿请媒招夫入家,以养前夫,书立“招夫字据”,注明“不得刻待前夫”字样。
日据时期台湾习俗法规调查报告中,收录了一份立于年的招夫养夫书面契约:
立招夫养夫字人王运发,前有娶过李三之女为妻,名叫秀凉,今年二十岁,相住经已四年。秀凉平日奉养翁姑极其孝顺,治家亦鲜闻交谪之声,娶妇如斯,殊可安心。奈近年来运发身染废疾,四体不能如人,兼以家下清,若费用弗赡,告贷无门。虽贫非死人而思以不孝有三,则青春不再,嗣续终望何人?故夫妻日夜计议,实无别法,欲保其贞节,一家数口难为无米之炊,惟有招夫养夫,庶为万全。爰托冰人议婚,与吴九生官之长男锦文者登门进赘,成为夫妻。即日面约不愿收其聘金,惟每月须贴月费二十元正,为作需用之资,日后生子传孙不论多寡,俱为两家奉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怨悔。口恐无凭,即立招夫养夫字一纸为炤。
代书人郑如水
为媒人陈徐氏
场见人王进发、王添福
同治八年三月日立招夫养夫字人王运发
这份契约所记录的协议内容,与《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描述的招夫养夫非常类似,后者通行于大陆的多个省份。在上述两种材料中,我们都发现了相同的基本词汇,包括无处不在的“招夫养夫”,从台湾到甘肃,似乎每个地方都在使用。
台湾的契约采用第一丈夫的口吻,一开始便叙述生活的艰辛,以证明这种非正统交易实属万不得已,心怀悔愧。两方面都非常像丈夫卖妻或休妻的契约,也很像父母把子女抱给别人的契约。寡妇再嫁的契约,开头也是关于生活艰难、心怀悔愧的内容,以证明那种做法的正当性。这类不幸表述均有一个模子,但所有的证据都暗示,没有人会为这些契约中记录的各种交易而感到得意。即便当地社会接受它们,其中的许多交易也是非法的,如卖妻、寡妇在服丧期间再嫁,以及“招夫养夫”。
台湾调查的编辑者和《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撰稿者指出,“招夫养夫”是入赘婚姻的一种形式,因为新丈夫将被纳入其妻子的家庭中。它特别类似于入赘式的寡妇再嫁:在得到前夫家里人许可后,她可以不改姓氏、不放弃在前夫家族中的地位而“招”第二丈夫。这种做法被称作“招夫养子”、“招夫养老”,等等。
台湾的契约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两个男人(还有他们各自的家族)对妻子所生儿子的权利。实际的做法显然千差万别,但契约中如果规定了这一安排的时限,即意味着第二丈夫最终将离开这对夫妇的家,上述问题便尤为重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引用了各县的时限规定例子,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在福建古田县,这些关系一般以十年为限:
十年以内,所生之子,归后夫抚育。亦有原夫无子,约明期内先养之子归后夫,而后养之子继原夫之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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