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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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的《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5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房字〔〕24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于年9月25日正式推行使用新版合同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推行和建议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存量房买卖推行和建议使用《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成交版)》(SDF--)、《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SDF--)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SDF--)。

重点针对商品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双方责权不对等、产权登记办理、房屋质量、逾期交房等问题;存量房购房家庭反映较为强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共有权人以及抵押担保等他项权情况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

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房屋交易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fdzy.qingdao.gov.cn)、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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