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广泛的运用。

在选择具体的职权行为方式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例如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上述内容规定的是“可以行使”而不是“必须行使”,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这六种法定行为方式。在执法时限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该条法规,仅对实施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进行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进展的客观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查封、扣押十天,也可以查封、扣押十五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违法情节上也有很大的自由空间。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这些法规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自由裁量,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也可以处违法经营额四倍的罚款,可以处二十万元的罚款,也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统统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损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准确和公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存在这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

1、权力本身的自由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裁量标准。

2、具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由于受个人法律知识、文化程度、素质素养等情况局限,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行使的条件、行使把握的度,理解不一致,存在一些误区。这可能是运用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另一原因。

来源: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赞赏

长按







































白斑风
北京去哪治疗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bixiongs.com/lwjq/1337.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