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对发布家装类广告的审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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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发布家装类广告的审查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家装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家装类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家装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半价豪装”、“低价全包”、“比自己装修还要省钱,贵多少补多少”、“免费送”“低价送”等容易引人误解或引发消费纠纷的内容。

二、家装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表示要准确、清楚、明白。宣传原价的,应提供促销活动降价前在同一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证明。

三、广告中表明家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四、家装广告不得出现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比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内容。

五、广告推销的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出现难以实现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六、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家装广告。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的广告应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的规定,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八、广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家装类广告,各媒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开展相关广告监测和检查,对发布违法家装广告的相关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摘转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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