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这个地方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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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

酒后不能开车

然而这几天

浙江发布的一个会议纪要

却引发了网友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

近日,浙江省下发了“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其中,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即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不少吃瓜群众看完后

刷出了#心疼吴京#的评论

据安徽台报道,

年,著名演员吴京曾因酒后驾车被拘。

年12月12日深夜,

吴京驾驶一辆现代小客车,

被北京交警发现,

疑似有酒后驾车的嫌疑。

经过酒精检测,

吴京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于是吴京就被北京朝阳区警察带回了交警大队。

吴京在接受警察审问时说,

自己晚上和朋友聚会时喝了3杯红酒,

凌晨一点开车回家。但在等待师傅的途中,

因为被保安要求挪车,

上车行驶了还没几米的吴京,

就被朝阳交通支队抓了个现行。

“我还叫司机来呢,

叫司机来接我,

保安说你挪一挪,

给挪到门口去,

挪了真的5米都不到。”

北京朝阳交警支队因此对吴京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

暂扣驾驶证5个月,

罚款元,

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的决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的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

相比之前的8个变化↓↓↓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

这条可以说是本次发布中较为从严的一条了。新的纪要规定,除了嫌疑人需要立即送医抢救治疗等特殊情况外,只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予以刑事立案和刑拘,如血液酒精检测结论达不到醉驾标准的,公安机关再行撤案。

而此前的版醉驾案件会议纪要规定,需要等公安机关的血液酒精检测结论出来并达到醉驾标准后才予以立案查处。

也就是说,相较以前,打击醉驾的刑事强制措施介入更早了。这表明,司法机关不仅对醉驾一直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而且不放过任何一个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给社会公众传导了一种醉驾须严惩的正确信号。

刑拘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候审。

此前的会议纪要要求,公检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如果超过羁押期限的,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新的纪要则要求羁押强制措施到期直接改为先行取保,不再选择适用监视居住。

实践中,酒驾案件如无特殊犯罪情节,一般每个环节都是7天内办结,如办案机关超期,则必须将当事人取保。这个规定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对酒驾案件快审快办,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取消监视居住也是因为无必要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醉酒驾驶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8种情形不得缓刑,有所调整。

8种醉驾情形不得缓刑,与此前版本的会议纪要有所调整,如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等,具体来说,这8种醉驾情节包括: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一般醉驾均可适用缓刑。

新的会议纪要明确,除了上述8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外,一般醉驾均可适用缓刑。此前是mg/ml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同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元计算,以此累加。

mg/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新的会议纪要认为,在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醉驾者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前提下,酒精含量在mg/ml以下者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此前版会议纪要是要求mg/ml以下才可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

另外,本次会议纪要规定,mg/ml以下,无上述8种情形,社会危害不大,可认定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摩托车醉驾mg/ml以下可不移送审查起诉。

如上,摩托车可考虑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标准也相应调整,从原先的mg/ml调整到现在的mg/ml。

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何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即便醉驾者可免遭牢狱之灾,但也要通过行政处罚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

以往可能出现醉驾刑事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后,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及时跟上的问题。新的纪要则明确了醉酒驾驶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被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醉驾者虽可能因情节轻微免遭牢狱之灾,但必须通过行政处罚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专业人士解读

不少网友关心,

该文件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相似案件的量刑是否会产生影响,

为此,特咨询了著名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颙。

问题一:浙江出台相关文件后,对此后发生在小区等场所的醉驾行为会有何影响?

樊颙: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习惯将此类文件称之为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规范性文件,对于“醉驾入刑”相关管理会产生较大影响。

而且,这种影响不仅仅发生在浙江,还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涟漪效应”。

问题二:具体到浙江地区,该文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樊颙:依照此文件,在浙江,醉酒司机在小区内开车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旦醉酒司机在小区内部发生机动车事故,当事司机很可能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仅需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该文件可能会引发很多后续争论,比如如何定性什么是小区内部道路?是依照地理位置还是按照建筑形式?如何定性何为广场?何为公共停车场?

此外,该文件还会引发人们对“道路”概念的困惑。如果小区内部道路不算道路,那出现的机动车事故是否还算道路安全事故?是否还需经由警察处理?是否还需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问题三: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该文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樊颙:这一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共同发布的文件,它是一则局限在浙江省内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该文件即使实施,也只应用于浙江省内。在全国其他地区,小区内醉酒驾车依然属于“醉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

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网友热评

浙江的醉驾新规中醉酒后挪车不算醉驾引起了网友的争议。

有网友认为,如此执法更加人性化。

更多的网友则认为,喝了酒就不能动车,无论在哪里。

原标题:《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这个地方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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