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硕士论文不能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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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下午在刚刚投入使用的崭新图书楼里,笔者按照统一安排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业硕士论文答辩会,连续5个小时8篇硕士论文的工作当量是可想而知的,有切肤之痛的感觉。各篇论文的实践问题意识是值得肯定的,但有鉴于四票通过后修改的情形较多,而三票不通过但修改后再答辩的情形也有,趁热打铁写出感受是衷心地希望有助于同学们趁热打铁地改进论文稿,这是眼下的当务之急。既然是感受,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观性、片面性是在所难免的,这里只能恳请同仁和同学们海涵了。

一、作为力学支撑点或者主线索的核心范畴需要明确限定,不能含糊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基准篇幅是3万5千字,已经具备了建构一个小型理论体系的空间,就像建造一座普通的乡间小别墅,虽然规模远远不及CBD的高楼大厦那样耀眼,但作为一个功能和结构完整的独立建筑物,基本建筑原理和建筑原则是相通的。由此观之,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整体结构设计存在较大的难度,这正是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作为末端关口环节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在论文整体结构设计的背后,折射的是透过(迷幻耀眼的)现象看本质,在错综复杂之中抓大放小(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然后有条有理、有先有后地分步施工(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能力。其中,作为论文框架结构——力学支撑点——的核心基本范畴的提炼、限定、定位是所谓“思路”训练科目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作为论文框架结构力学支撑点的核心基本范畴表现在论文的总标题和“章”的标题之中。总标题的基本范畴处于整篇文章的统帅地位,是最为核心的基本范畴了,需要反复用心地斟酌,需要在正文的引言或者绪论部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细致的分析、甄别与界定,以便为全文确立一个醒目的方向、一以贯之的支柱或者力学汇集点。至于各章的标题,作为力学支撑点范畴的理论含义,也需要结合不同的文献资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细致的甄别和界定。一旦总标题和章标题作为基本理论范畴的含义和意义界定清楚了,那么,整篇文章的架构(思路)也就明确稳定下来了。

例如,年《行政处罚法》第49条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形规定了“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在法释义学上,可以将该条规定具体地解释为快速处罚、从重处罚、快速从重处罚三种情形,三种情形涉及到三种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亦即快速行政处罚程序、从重行政处罚程序、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程序。如果要对该条进行法释义学上的辨析,一种符合逻辑的方案是:以这三种情形为主干(核心基本范畴),分别逐一地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学理上的辨析,例如,就第一章“从重行政处罚”而言,可以(一)从重行政处罚的概念、(二)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三)从重行政处罚的责任方式选择、(四)从重行政处罚的程序设计等四个方面,结合相关法条和典型案例,深入细致地进行学理上的解析。按此,文章的总标题可以是《论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法适用》,将“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作为文章的核心统帅范畴。

与此不同,如果对该条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一种可行的理论逻辑是:从中抽取出裁量权与合法性两个核心基本概念相互交织作为主线索,分为从重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概念、范围、基准等)、从快处罚程序裁量权的合法性(概念、范围、基准等)、以及作为监督救济途径的合法性审查等三个制度环节作为力学支撑点(三章标题),从不同的学理角度对该条进行诊断式评析,最后得出该条规定是否合理、适用时注意事项的对策意见。按照这种法教义学的研究路径,文章的总标题可以是《论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合法性审查》,“快速从重处罚”、“行政裁量”、“合法性审查”三个核心基本范畴浓缩到了标题之中。对这三个作为全文主线索的基本理论范畴,应当在绪论或者其他相关的章节进行明确的界定。

如果打算尝试另辟蹊径,研究从快行政处罚程序的简化命题,就必须结合相关的立法材料和学理文献,细致地说明从第49条规定中是如何可以推导出“行政处罚程序简化”立法原意的;在这里,大而化之的泛泛而谈无异于随性随意的肤浅,不仅将会导致命题(标题)的实践论据和理论深度不足,而且会造成整篇文章思路方向的根本性偏差。

其次,在选定了核心基本范畴之后,作为力学支撑点的布局(重心安排)也是值得注意的。如果不分轻重地平铺直叙,结构安排得的四平八稳,层次也是有条有理地规整,但难免平淡无奇的平庸。正如针对相同的实践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以提炼出不同的核心基本范畴那样;即使是选择出了相同的核心基本范畴,甚至采取了相同的总标题和章标题,可以采取的(力学)重心安排结构模式也是无限多样的。也就是说,在思路清晰的基础上,可以也应当进一步去追求思路展开的个性风格,这里是彰显独具匠心、匠心独运的地方。

例如,针对年《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作出确认判决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从法释义学的角度来看,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直接引申出来的一系列的具体操作问题是: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与审理程序、裁判文书的内容格式与生效裁判的执行等。这样一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作为一个标题核心范畴是力学汇集点,需要在在序言或者绪论的某个部分详细地进行阐释界定,然后各方面(章节)的分析都围绕着这一核心基本范畴展开,总标题由此可以确定为《论行政诉讼责令补救判决的适用》。

与此不同,按照法教义学的思路,则是要深挖该条规定背后的原理基础,例如司法能动性原理(第一章)、实质合法性(合法性V.有效性)原理(第二章)、争议实质性解决(一并解决相关行政争议)原理(第三章)、行政诉讼类型化原理(探讨责令补救判决作为一种独立裁判方式的可能性,第四章)等。按照这种思路,文章的总标题可以为此确定为《论行政诉讼责令补救判决的理论基础》。

至于文章整体框架结构的力学重心,如果安排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上,将有助于提高文章结构安排方面的实践针对性和中国特色性。当然,将重心分散开来,放到各个立柱(章)上,像古希腊神庙那样或者古罗马廊式建筑那样,也是一种很好的结构设计模式。

不管是走哪一个路径,不管采取何种力学结构设计,这样的一篇硕士毕业论文都会使《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顿然扎实、丰满、活跃起来,条文的思想内涵丰满了,立法的理论支撑扎实了。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条文的一句(话)竟然成为一篇硕士毕业论文的论题,可见其立法意义之厚重;另一方面,一篇硕士毕业论文围绕着《行政诉讼法》一个条文的一句(话)展开,可见其目标的集中度和明确度。

值得注意的是:路径选择得好,框架结构设计得巧,还需要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也就是说,需要在典型案例、学理文献的梳理方面下大功夫,这一番收集整理资料的劳苦是绕不过去的。深入的法律论证需要不同学理观点的碰撞和不同实践经验的比较,尤其是需要理性思辨的火花迸射。这样,文章的内容才能出彩。

如果一个文章的总标题和章标题中的概念范畴没有按照法律逻辑学和法律语言学的要求进行提炼和界定,就会导致整篇文章的研究范围、思路、方向和结构都不清晰,论证的过程必然地随之散乱,好像是一篇洋洋洒洒的散文似的,在哪里开始都可以,觉得写得差不多了就在这里结束也行。这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散文化”倾向,就是本文所说的“泛泛而谈”的第一种情形。对策很简单:作为论文框架力学支撑点或者贯穿全文主线索的核心理论范畴必须明确限定。

二、作为论文理论基调的法治观念立场必须明确,不能摇摆

二次世界大战的前后,尤其是在此之前,美国爵士乐乐坛曾经出现了一个后人称之为“摇摆乐”的著名时期,其根本的特点是旋律的左右摇摆,与摇摆乐伴随的是舞姿的左右前后摇摆。虽然身体摇摆的姿势、速度和步伐多种多样,但摇摆的节律是一样的:不断重复,循环往复,一直结束。后来的音乐史研究表明,在摇摆着的身体内部涌动的是摇摆的思想观念,也就是说,在好与坏、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不义、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倒退、先进与落后等一系列紧迫现实问题的诘问纠结之中,民众的思想基调总体上呈现出摇摆不定的特征。深究这种摇摆不定的思想观念背后的哲学,可以发现利己主义、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相对主义、怀疑主义、虚无主义…等的大杂烩。这番话似乎是扯得远了一些,但向来并不多愁善感的我仿佛比较分明地感受到了这样类似的气息。

问题是:行政法学硕士论文的写作可以采取这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摇摆姿态吗?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能!

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人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自然会得出不同的观点。观点的多样性是视角开阔的表现,而视野开阔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问题,这原本是好事。问题是:如果观点是如此地多样并且呈现出对立性的分歧,以至于在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上缺乏基本的共识,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的“准心”都陷入空洞化的状态,那么,别说是前沿的理论研究,就是同行之间的日常交流、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了。

首先,在基本立场摇摆不定的情况下,所谓的前沿研究或者理论创新反而可能产生出很多负面性的成果。前沿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问题是:什么是正确的方向呢?这里给出的答案是: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基本共识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所确定的方向,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方向,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大趋势方向!在三个大方向同向交织的地方,多有好的选题和思路。例如“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加强公权力行为的法治约束“,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等,这些共识不仅仅是法律人业内的基本共识,而且也是《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下来的法治方针。如果一篇论文的总体思想基调是违反或者偏离这个基础共识的,该怎么办呢?是以学术自由的理由听之任之,还是以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共识而予以否定呢?

例如,不论从哪个角度,采取何种结构设计思路研究平台数据权力的法治化约束和政府监管措施问题,公民信息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都是一条铁打不动的核心指向。按照这种思路,文章应当首先明确平台数据权力的概念及其对公民信息权的影响,随后逐一论述个人私立救济、平台合规性自律措施、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政府合法性监管等,从而形成一个以公民信息权有效保护为核心的平台数据权力法治化约束的制度架构,政府监管职权、平台数据权力、公民信息权作为三大核心基本范畴之间的矛盾关系是整篇论文的主线索。

这就意味着,论文的思想基调和学术立场实际上比前面所说的基本范畴更为根本。因为一篇论文的总体思想基调和学术立场涉及到了正义与不义、先进与落后、野蛮与文明等深层次的前提性问题。如果一篇论文的总体思想基调不明确、不简单,则意味着文章的研究路径在正义或者不义之间摇摆,其结论可能是指向正义的,也可能是指向不义的。在这里靠运气,那可就危险了。

其次,在基本立场摇摆的情况下,理论联系实践的范围、方式、程度等把握也会发生偏差。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学科,行政法学更是如此,必须始终贯彻实践的路线,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问题是:理论联系实践、理论支撑实践并不意味着理论迁就实践,恰恰相反,而是要甄别实践经验中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的因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实践经验中的科学性、大众性、民主性、先进性的精华因素提取出来,予以系统化的整理提升,反过来服务于实践的进步。在密切联系实践的过程中,学人们要努力保持理论思维、理论逻辑、理论范畴的相对特殊性,既不脱离实践、脱离大众,又不迁就实践、迎合大众。这就决定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性、批判性品质,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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