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分享应急状态下行政许可的实施
活动预告:
活动名称:
第四届中国(深圳)国际应急产业大会暨国际城市安全发展创新峰会
活动主题:
聚焦创新应急安全科技探索城市安全发展路径
活动日期:
年9月17日13:00-17:30
活动地点:
深圳会展中心9号馆
活动规模:人
参会对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安全企业负责人、科研院校专家。
议题内容:
围绕应急管理信息化、创安、灾普、韧性城市、海绵城市等有关议题展开交流分享。
应急状态下行政许可的实施
作者: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行政许可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未涉及行政许可的效力基于应急状态的变动问题。行政许可的实施在应急状态下面临合法性困境,其纾解应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着手。应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原则上具有概括的许可实施职权,在缺乏可预见性的规范时,可在满足基本的形式合法性前提下,通过情事变更原则满足实质合法性。此时,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标准与程序等应与常态有所差异。许可中止制度在应急状态下具有适用空间,其核心在于有效期的中止,适用于被许可人无过错的情况,有必要在《行政许可法》中加以规定。应急状态作为不可抗力,可能但不一定完全导致行政许可废止的结果。此时,行政许可的废止仍需以许可目标完全不可实现或者许可的继续实施极可能导致个人或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为前提。现行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制度在审查强度和程序等方面规则不明。应急状态下,应当放宽许可延续的申请期,对延续申请可以采用形式和书面审查,并建立依职权延续和临时延续制度。为更好应对应急状态,应当根据应急状态各处置阶段的需要,创设新的许可类型。
关键词:应急状态;应急行政;行政许可;情事变更原则;行政行为的存续力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应急状态下许可实施的困境与纾解逻辑
三、既有行政许可的标准与程序的调整
四、已授予行政许可的效力中止、废止与延续
五、应急状态下新行政许可的设定
来源:《南大法学》年第2期。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本文已获刊物授权推送。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制度形态,当面临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以及重大经济社会危机等具有一定周期持续性的应急状态时,行政许可制度应当提供适宜且稳定的处理方案。但是,对于应急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实施问题,《行政许可法》并未给予足够转载请注明:http://www.bixiongs.com/lwyq/8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