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财政部后,又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出台

自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后,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走完立法程序,已经年1月17日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实施。

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全国性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发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机构只能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

公司形式的估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公伙形式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

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保险公估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保监会参照本规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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