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调解十大典型案例澎湃在线
为了加大对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依法治国理念的宣传,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路径,推进行政争议基层化解、实质性化解,深入推进法治安吉、平安安吉建设,现结合安吉法院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十个案例向社会发布。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吴兴区2件,南浔区2件,安吉县2件,市级机关3件,湖州开发区1件。主要涉及的行政机关有八家,主要案件类型为政府信息公开、婚姻登记等5种行政行为。
一起来看??
案例1.原告张某、杜某诉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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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二原告购买了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某小区的房屋,但一直未居住。年3月,二原告发现距离其房屋2米不到处修建了一个篮球场。二原告分别向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反映情况。年3月24日,二原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要求被告递铺街道出示建造小区篮球场的所有审批程序和相关资料。被告答复小区内部改造、重建项目经业主50%以上同意后不需要审批,该项目建设符合规定。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其申请事项给予答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立案后,将案件移至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过程中,邀请司法局、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专员到现场查看。根据现场了解到的信息以及二原告的诉求,经过承办人的耐心沟通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最终被告向二原告提供了篮球场工程的资料,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至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减少政府机关与公众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推动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案例2.原告沈某诉被告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第三人李某秀民政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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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8月28日,原告与持有身份证姓名为“李某秀”、身份证号码为xxxx的女子到被告南浔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被告南浔区民政局为其颁发了结婚证。原告沈某与“李某秀”在婚后产生矛盾,“李某秀”离家出走。原告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发现无与上述“李某秀”身份信息对应人员。原告沈某认为被告南浔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诉请撤销该结婚登记。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详细了解了原告与第三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整个过程。同时经向公安局查询,发现“李某秀”系虚假身份,遂向被告南浔区民政局发出建议函,建议其自行纠正该结婚登记。后被告南浔区民政局撤销了原告与“李某秀”结婚登记。原告沈某以纠纷已实质化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三)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引入身份证识别技术之前,登记机关因无法识别虚假身份证而导致颁证错误时有发生。对此类婚姻登记的纠正,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撤销,本院在至年集中管辖期间共计受理8起民政行政登记案件。通过向民政局发函建议其自行纠正,民政局收到函后及时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缩短了实质解决当事人诉求的时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3.原告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南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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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南浔区某镇租用厂房,用于组装玻璃钢污水处理池。年3月18日,原告的工作人员联系张某明叉运玻璃钢污水处理槽罐。叉车学徒陆某标驾驶张某明的叉车到达原告公司与张某明共同作业。第一个污水处理罐由张某明操作叉车、原告公司员工协助固定共同装运,第二个污水处理罐张某明驾驶叉车独自叉运,作业过程中污水处理罐从叉车滚落,撞击挤压了站在两个污水处理罐之间的陆某标,陆某标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明,张某明的叉车未取得检验检测报告,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且张某明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年9月7日,被告以原告安全管理不到位,租用未经检验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叉车进行作业,对叉车司机作业资格审查不严,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叉车司机的擅自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给予罚款贰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与原告沟通,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释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同时从原告角度出发,梳理原告的情绪,强调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安全管理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意义。经过承办人的不懈沟通,原告最终表示接受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后果波及社会民生各个层面。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处罚并非其目的,而在于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其核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
案例4.原告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行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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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5月6日,原告通过公开竞买取得宗地编号为20xx-xx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6月6日,原、被告就该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被告同意付清全部地价款后在年6月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原告,被告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二)现状土地条件,该地块内有二条高压线路,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年9月底前搬迁完毕,搬迁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后原告交付地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高压线路一直未能搬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事人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沟通过程中,承办人邀请湖州市司法局、吴兴区司法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派专员到场,听取原告的诉求,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多次组织协商,各方形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在协商约定的时间内将高压线路搬迁完毕。后原告以纠纷实质性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然实际土地出让收益与乡镇街道关系很大,导致土地出让协议中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义务在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之间推诿,有违政府诚信。行政机关应按行政协议约定内容及时履行义务,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案例5.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批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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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原告被收养,年其养父去世。后原告随其堂兄生活。年因申嘉湖高速公路项目,原告堂兄房屋被征收,此时原告与其堂兄同属一户口,且原告与其养父曾居住的房子在年已不存在,故原告未能享受拆迁安置。为此,原告的堂兄嫂多次信访,年,递铺街道答复原告,若要求宅基地建房,可按《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程序,向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建房。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建房用地申请书及相关审批材料。原告以被告未作答复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审核批准建房宅基地。
(二)裁判结果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申请宅基地需按上述程序审批,并非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批准。经过承办人释明及多次沟通,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故自年1月1日起,宅基地批准权限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变更为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均需先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就拟用位置和面积等事项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将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事项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本案中,原告张某申请宅基地,未经村民小组公示、村民委员会审查,直接向乡镇政府审批,未遵循宅基地审批流程。
案例6.原告沈某诉被告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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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原告与湖州某数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20间办公用房。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数码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将本应配套提供的水电设施建设改为“专用电”,导致原告无法与国家电网签订供用电服务合同,只能通过数码公司购电,电费高于电网的价格。原告数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查处湖州某数码公司的行为,却一直无果。之后原告向安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立案后,征询原被告意见后将该案移送至“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同时安吉法院向湖州市法制办通报该案情况,市法制办会同被告协调。经过协调,明确原告主要诉求后,被告立即着手查处,之后原告撤诉。
(三)典型意义
原被告关于履职问题的争议已逾三年,因领导变更、机构调整等因素,始终未能取得进展,矛盾有愈演愈烈的趋向。该案进入调解程序后,承办人找准争议焦点,逐步缓和矛盾症结,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促成问题实质性解决。
案例7.原告吴兴某汗蒸馆诉被告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消防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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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以存在消防隐患为由,对原告的汗蒸馆多次进行临时查封,后以“汗蒸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为由责令不得继续在现所在地址营业,原告不服,遂对3次查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汗蒸馆是经营者刘某唯一的收入来源,且系经合法程序成立,现仅以“汗蒸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为由关停,当事人难以理解接受,也有违政府执法公信。于是,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动介入,把焦点放到案件办理成效上,找到当事人利益诉求的核心,有效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一方面,调解中心积极与消防大队及当地政府沟通,希望对刘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方面,做刘某的工作,关停汗蒸馆。经过专业细致的调解,刘某最终接受了行政赔偿的调解协议,表示愿意配合消防工作,自愿关停汗蒸馆,撤回了起诉。
(三)典型意义
为维护住宅建筑安全,规避可能发生的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存在相关风险的企业实施关停,但也应考虑到经营者的实际情况,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释明和解工作,刘某愿意配合消防工作,自愿关停汗蒸馆;消防大队和当地政府也对刘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既支持了消防大队开展治理工作,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统一了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8.原告段某等33人诉被告湖州市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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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湖州市建设杭宁高铁、湖州南太湖医药生物产业园,征地用到中铁十六局第三分公司的职工生活基地——吴兴区三天门社区。吴兴区政府与该公司达成整体搬迁协议,涉及户职工房屋,其中户为房改房,有产权证;户为公租房,无产权证。33户被拆迁的职工分别向安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当地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并要求吴兴区政府补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各类损失。
(二)裁判结果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动协同当地的党委、政府进行行政协调,对争议症结进行“专业会诊”,共同协商化解对策。同时,会同湖州市司法局、中铁公司以及街道办,走到群众中间做政策解释工作。通过细讲拆迁法律法规,逐案比较补偿方案,分析案件败诉风险,最终得到了部分住户的认可。33户索赔户主中共有17件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撤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政府“三改一拆”工作推进、城市扩建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相关行政案件“水涨船高”。这类行政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案情复杂,老百姓的诉求多样。本案中,住宅房屋是一户家庭的重大财产,关乎职工全家的安居乐业,因此,矛盾纠纷的对立程度比较激烈,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审理协调难度很大。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政府重点、中心工作,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9.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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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因为毗邻而居的农户私自扩建了屋外楼梯,影响到原告的正常通行,故原告曾数次书面要求被告调查处理,但一直无果。年3月31日,原告以园区管委会不履行职责、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向安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诉状材料。该纠纷如果按常规程序,开庭审理后判令管委会履行职责,耗时费力,不能平息民事纠纷,可能带来程序空转的负面印象。安吉法院立足实质性化解纠纷,对争议来源的相邻通行的民事矛盾,进行“打包”调处。年5月11日,我院联系调解中心派员共同调解,主审法官也来到纠纷现场,组织原告与邻居谈想法、摆方案。调解人员苦口婆心,既劝说远亲不如近邻,要相互谦让谅解,更指出扩建楼梯的不妥。从8时多开始,一直疏导说服到14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邻居表示书面道歉,并拿出元给原告,作为经济补偿。原告以纠纷已实质性化解为由撤诉。
(三)典型意义
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法提出过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某一法定职责,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履行某一特定义务的法定职责;二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排除不能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拒绝履行、不恰当履行、不予答复。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的表现形式比较明显,不当履行主要表现在未按要求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本案主要矛盾焦点在于民事纠纷与行政机关职权的交叉,如果不能妥善化解,对于行政机关顺利开展工作阻碍较大。
案例10.原告裘某诉被告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第三人湖州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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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裘某于年发生交通事故,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原告起诉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后原告尚有部分损失未得到赔偿。年9月,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原告的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被告于同年12月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安吉法院。
(二)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受理后,依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交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邀请湖州市法制办派员参与案件分析,多次与被告、第三人沟通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员工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事务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伤亡的案件增多。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除医疗费用以外,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职工在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后又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通过法院沟通协调,实质性解决了原告的诉求,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展示了安吉法院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成果,而且对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指引作用。期望通过这次案例的发布,更好地宣传法治、更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供稿|行政庭
原标题:《行政争议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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