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规范

有读者问卫生健康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抓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行政管理?如何对医疗机构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管理?等等问题,对此我将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刊登出来以飨读者。

院前医疗急救行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管理,规范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开展与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相关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急救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四条市急救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常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第六医院急救站的建设。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级别、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按照自愿加入、申请资质、审核验收的原则,申请加入市急救中心网络系统,成为医院,具有急救能力符合《市急救网络入网评审标准》的建立急救站。

(二)各申请加医院的医疗机构首先应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资质,然后再向市急救中心提出加入网络的申请。市急救中心对该医疗机构的资质、人员、工作用房等进行审核验收,医院的分布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加入网络系统。

(三)对审核验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医疗机构,市急救中心与其协商共同签署《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急救站。

(四)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须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满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必需的车载医疗设备、药品、器械。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生、护士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并符合有关条件,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独立的工作用房、担架工等。

(五)急救站统一名称为:“×××急救中心×××(医院名称)急救站”。如:廊坊市急医院急救站。

(六)市急医院任命的急救站站长因拒不执行指挥调度而提出罢免的要求,医院应立即撤换该急救站站长,如医院不按要求解聘撤换该站长的,市急救中心有权不予调度,直至取消其急救站资质。

(七)按照费用分担原则,市急救中心受理、调度、管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财政供给的部分由各医院根据所接受病人发生的业务量按比例分担。

第七条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对接警、指挥调度、处理反馈等过程中调度信息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呼救电话录音、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电子出车命令单和医院的急救资料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存,并对所有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应按市急救中心的要求,急救人员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牌、统一佩戴规定的急救标志;急救车辆统一车贴、统一编号、统一标识。

第九条急救医师经现场诊断,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以保证院外和院内救治工作的有效衔接。

病人被送往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收治的医疗机构办理病人病情交接手续,相关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抢救和收治病人。

第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各医疗机构急救站(急诊科)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快速做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应加强对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卫生急救模拟演练。

第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出车、出诊、抢救和治疗等费用,按照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各医疗机构不得因无法收费而拒绝收治无人照顾的鳏寡孤独、流浪乞讨等人员。

第十三条急救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急救站不使用统一名称或者设置呼救专线以外的电话的;未经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擅自动用急救车或者急救车未设置统一急救标志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接诊制度的;不在规定时间内(2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的;

(三)急救站不服从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五)未按照规定做好卫生急救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六)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急救站与接诊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严格按照市急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参培率须达到%,考试合格率须达到90%以上;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参培率和考试合格率作为市急救中心对急救分中心、急救站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文书管理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交接单以及病人交接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市急救中心规定时限,各急救站上报急救病历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必须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工号,交接班时必须用本人工号登陆市急救中心(站)管理系统。禁止转借、合用、混用工号上岗工作和登陆急救站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工作人员在出诊过程中,必须按照急救工作流程及时进行车载GPS系统的“收到指令、驶向现场、到达现场、病人上车、医院、途中待命、站内待命”的确认与操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省相关规定相冲突抵触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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