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类培训卷包跑路风险高工商行政管
4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第一季度社会类培训投诉较去年同比增长80.12%,成为新的投诉热点,且主要集中在语言、艺术、幼教等领域。对此中消协特别警示,社会类培训领域“卷包跑路”风险正在累积,消费者群体权益受损可能性增大。
当前,社会类培训市场需求巨大,但有关培训的侵权问题却时有发生。年1月1日至年4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件社会培训类消费纠纷判决书,同比增长33.55%。从判决文书内容看,关于社会培训纠纷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类:一是由于培训机构资质不全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二是承诺保过培训而未达到的案件;三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引起纠纷的案件。有部分案件性质恶劣,涉嫌合同诈骗,需消费者及社会各界注意。
通过梳理分析消费者相关投诉情况,中消协指出当前该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培训机构资质不健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培训机构需要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然后再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许可证,仅在相关部门以“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名义注册便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此类培训机构虽然有营业执照但并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有的培训机构甚至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
第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有部分培训机构通过编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等方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比如,虚构一线授课名师、通过率百分百、押题命中率百分百等。
第三,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培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低,经营者管理水平不一,师资力量千差万别,培训质量参差不齐,不仅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品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培训行业的整体形象,使消费者对培训消费心存顾虑。
第四,合同约定存问题,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培训机构单方面更换培训地点、上课时间、授课老师、合并班级,甚至取消课程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因此得不到预期的培训效果。在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普遍存在部分不平等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内容,部分网络培训机构并不提供纸质合同,电子合同也没有明显提示,而是一味地催促消费者尽快付款。发生消费争议时,经营者往往以合同有约定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单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第五,预付式消费方式遭诟病。培训行业普遍采用预付方式收费,且模式复杂,有些甚至与“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挂钩。同时,部分培训机构以破产、转让为由一走了之,对此大多数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近年来见诸媒体的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事件大概分为三类:一是恶性故意,以教育平台为幌子圈钱;二是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三是挪用预付款投资失败。
第六,以培训之名,行销售之实。部分经营者以养生、保健、调理身心等为主题,招揽消费者进行短期培训,培训课程免费或者费用低廉,但是培训过程中却大力推销保健品、器械或者其他高价课程,而这些被推荐的产品往往并不具备相应功能。
第七,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线下培训地点属于人口聚集区,但很多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并不符合消防等安全规定,一些培训机构的经营者为了躲避监管甚至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降低经营成本,但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也有待加强。据中国消防网消息,在上海消防公布的年2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黑榜”中,“小小地球”“东方教育”等多家教育机构上榜。
第八,网络培训乱象丛生。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培训往往主题新颖、收费低廉、方式灵活、参与方便,受到消费者追捧。有的培训项目已经形成品牌效应,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但还有很多培训项目主体并不具备培训资质,培训效果差,没有售后服务,甚至收钱后无法再取得联系;还有部分经营者以网络直播、在线讲座等名义躲避监管。
针对上述情况,中消协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净化教育培训市场,行业协会也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培训机构作为行业主体,应提高自律意识,切实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同消费者签订正规合同,对重要的格式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同时,消费者在参加各类培训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不要盲目“赶时髦”,避免冲动消费。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从培训机构的资质、口碑、服务、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签订正规合同,尤其是对培训范围、培训费用、退费程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重要条款要特别留意。
本文作者为中国工商出版社记者屈午阳,原文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年第10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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