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前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能否
编者按
职工未经向用人单位请假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由于职工早退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本期我们通过判例来研究学习这一问题。
案例索引()津行申80号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下正文
规章制度/提前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一
裁判要点
职工提前下班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认定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二
基本案情
01
陈建秋系宏美公司的职工。年1月1日6时55分许,陈建秋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陈建秋严重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陈建秋对本次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02
年7月4日,陈建秋之子陈朋向武清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武清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建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宏美公司不服,向武清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武清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
裁判结果
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津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宏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宏美公司不服一审判,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于年8月28日作出()津01行终6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宏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年2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津行申80号行政判决:驳回宏美公司的再审申请。四
裁判理由
宏美公司再审理由
宏美公司认为:陈建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提前40分钟擅离岗位,不属于在合理时间上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陈建秋作为公司重要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擅离工伤岗位,致使宏美公司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停产2小时,对宏美公司安全生产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一审、二审判决支持陈建秋认定工伤的决定,不仅使宏美公司承担陈建秋有害行为带来的风险,而且使陈建秋因自身过错和损害公司利益反而得利,显然对宏美公司严重不公平。天津高院裁判理由
天津高院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宏美公司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发生在陈建秋下班回家途中。虽然陈建秋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影响“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宏美公司如认为陈建秋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宏美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能证实其主张。至于陈建秋是否构成早退及是否应当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追究相应责任,则另当别论。(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廖希飞、蔡力、张明珠)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
类案检索
提前下班可以认定工伤的判例
案例一
()粤行申号
中山市众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某是众福公司的员工,负责街道清洁工作,其工作时间为早上5:0-12:00,下午12:00-18:0。年5月8日11时25分,甘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下班,与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虽然甘某因当天下雨提前四十分钟下班,但并不影响对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只要是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甘某在合理时间内下班,其受伤地点也处在其下班回家的合理线路中。市人社局认为甘某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并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结果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众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案例二
()湘行再24号
绥宁县金水湾生态休闲山庄、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沈某生前系金水湾山庄保安员。年月4日,沈某随保安队长苏某上中班,其上班时间为17:00-24:00。事发当时,沈某于晚上22:50分擅自提前下班回家。当晚2:10分,因陈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沈某被撞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中,沈某提前下班系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故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沈某早退违反劳动考勤制度的问题,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且从工作单位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故沈某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案例三
()豫07行终67号
新乡市凤泉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系凤泉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实行早、中、晚三班倒,事发当时郭某的下班时间为8:00时。年1月8日7:04分许,郭某下夜班回家,行至新乡市凤泉区城投搅拌站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循玲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虽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职工不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当然丧失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根据公平合理亦倾向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职工在不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情况下非正常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损害的风险仍应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即使郭某未按照单位规定提前下夜班离厂,其发生事故的时间距单位规定的正常下班时间近一小时,但尚达不到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情形,应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凤泉公司主张郭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四
()黔行申29号
贵州万山天业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田某生前系天业公司职工,从事锅炉工工作,上班时间是8:00点-20:00时。年6月26日20时5分,田某完成当班工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与一辆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其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本院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职工提前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天业公司的职工田某于年6月26日19时5分骑摩托车离开公司大门,于当日20时5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田某死亡,经铜仁市万山区交警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现有证据对田某的上下班时间的证明有矛盾,而且法律并未规定提前下班回家和正常下班回家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有所不同。因此,田某是按时下班,还是提前离岗,是否属于违反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的情形,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田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铜仁市人社局认定田某为因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提前下班不予工伤认定的判例
案例五
()粤行申号
杨俊、杨六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生前系精雕物业公司职工,事发当时杨某值夜班,其工作时间20:00时-次日8:00。年5月19日凌晨五点左右,杨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对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以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为认定基础。本案中,杨润清于年5月19日凌晨5时10分在上下班的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杨润清在事发当日值夜班,工作时间为前一晚20:00到年5月19日早上8:00,杨润清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跟同事做好交接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并且杨润清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下班时间尚有约个小时,杨俊、杨六年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杨润清是合理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书》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案例六
()皖01行终号
丁雪源、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某系恒正公司聘用的职工,事发当时程某的下班时间为15:0时。年月29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程某在长江西路某回民街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要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还需要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结合本案证据,恒正公司提供了单位的劳动记录管理制度等证据,参照正常的公司上下班时间,以及事故发生时间,可以确定程某是提前离开了工作岗位,该行为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职工在未经请假提前下班的情况下,回家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为职工提前下班是否在合理的时间之内。那么,什么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提前下班?提前2个小时、1个小时还是0分钟?国有有关部门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规定,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自由裁定。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判例看,大部分案件还是判决支持认定为工伤,少部分案件判决不予支持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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