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丨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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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贡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备管理,提高通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与盲目购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我们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中共左贡县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58次会议和左贡县年第20次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自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应。

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备管理,提高通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与盲目购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7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财资字〔〕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拨款的左贡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左贡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办法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通用资产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桌前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衣架、文件柜(或书柜)、茶水柜、会议室家具等;

(二)办公用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

(三)其他办公设备。包括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碎纸机、扫描仪、摄影机、照相机、录音笔、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四)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挂机、柜机等;

(五)办公楼电梯设备。

第四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和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运行维护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是按照通用资产编制内实有数量和年度运行维护费标准安排通用资产的运行维护费,我县年度运行维护费从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通用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通用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用资产编制管理

第六条办公家具编制核定

(一)办公家具。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合理配置。(详见附件2)

(二)会议室家具。会议室家具包括会议桌、会议椅等基本设备,会议室家具按照会议室面积大小确定不同标准。

第七条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子设备编制核定:

(一)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二)多功能一体机(集三项及以上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三)打印机。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提倡网络打印共享。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票据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四)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人以上的单位,超出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五)传真机。按每10人或每个内设机构1台核定。

(六)速印机。按单位人以下1台、人以上2台核定。

第八条行政单位其他办公设备编制核定:

(一)投影仪。编制内实有人数在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人以上的单位,超出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二)会议室扩音设备。会议室扩音设备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大小确定不同标准。

(三)碎纸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四)扫描仪。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五)保险柜。按每单位1-2台核定,特殊情况除外。

(六)录音笔。按人以下3支,人以上5支核定。

(七)普通单反照相机。人员编制人以下的,按3部核定;人员编制人以上的,每满50人多核定1部。

(八)普通摄影机。按单位人以下1台、人以上2台核定。

(九)信息化网络设备。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求予以核定。

第九条办公楼空调设备编制核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无法采取公共供暖设施条件的,可采用空调供暖。其中,每间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每间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大小匹配。特殊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核定。

使用面积

规格

价格上限标准(元)

15㎡-24㎡

1.5P挂机

24㎡-32㎡

2P挂机或柜机

32㎡-53㎡

3P柜机

53㎡以上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办公楼空调设备经费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的,参照此标准执行,并登记单位通用资产。

第十条办公楼电梯设备编制核定:

(一)办公楼电梯设备按办公楼使用面积每㎡核定1部电梯,超出部分不足㎡的再核定1部。

(二)在基本建设范围之外,需补装电梯的办公楼地面楼层应在六层(含)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的配备,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不核定通用资产编制,但其通用资产的配备标准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撤销后,其配备的通用资产需交回县财政。

第三章通用资产的配置程序

第十三条通用资产配置程序:

(一)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审核通用资产存量情况,核实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汇总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二级预算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购置计划应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三)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并确定是否使用财政资金作为配置通用资产的资金来源;

(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使用财政资金的资产购置项目,可以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五)配置的通用资产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及符合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六)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涉及配置通用资产的,应纳入资产配置计划,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各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四章使用年限与更新报废

第十五条通用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新报废:

(一)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使用年限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二)本办法附表未列明的办公家具已使用10年以上,办公用电子设备、其他设备已使用5年以上,空调设备已使用8年以上,办公楼电梯设备使用20年以上;

(三)规定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的;

(四)因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第十六条通用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新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发挥其使用效益。

报废办公家具、办公用电子设备、电梯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应当经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鉴定。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通用资产更新和报废,应提供下列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通用资产更新、报废的批复:

(一)通用资产更新、报废的申请函;

(二)更新、报废通用资产的说明;

(三)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四)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和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意见(满足更新报废年限的可忽略此项);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包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物资,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应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和会议纪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财政备案;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1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车辆)处置,经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审批。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含车辆)处置,应当报乡(镇)党委会议审批,并由乡(镇)财政部门将审批结果和会议纪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财政备案。

左贡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公务车辆处置,按照现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中车辆更新与报废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批准更新或报废的,应及时下达更新或报废批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更新或报废的,不得擅自更新或报废。财政部门批准更新或报废依据以左贡县财政局批复为准。

第二十条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更新、报废通用资产,应当交由单位统一处理。更新、报废收入上缴县级国库,持缴库凭证到财政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后,调整相关资产账务。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施行前已超标购置的通用资产,经财政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继续使用。更新、报废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

其他尚未指定配备标准的通用资产,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配备。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运行维护费列入部门日常公用经费,不再单独纳入预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是部门编制资产配备计划、财政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和财政部门保障通用资产运行维护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无论运用何种资金购置通用资产,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本标准配备通用资产。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资产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上述国有资产配备应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为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左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左贡县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3.左贡县行政事业单位其他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

来源:左贡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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