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贵阳批准逮捕ldquo自洗
8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陈某某、李某甲等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洗钱罪批准逮捕李某乙;以涉嫌洗钱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贵州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年初,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陆续接到线索,称有市民在吸食电子烟后出现头晕、呕吐,甚至昏厥的情况。禁毒支队立即部署专业技术人员对市场上的电子烟样本进行检测,经鉴定,有部分电子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年6月,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召开专题会议,对该起涉毒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详细的侦查方案,由省厅禁毒总队牵头指挥,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具体负责,涉及的省内其他市州禁毒部门协作配合。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统筹全市各单位,抽调支队、云岩、南明、白云分局禁毒大队警力组成专案组。经过深度侦查,年7月11日,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彻底打掉一个活跃在贵阳市,利用 经查,年4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合谋制作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蘑菇巧克力”和“蘑菇胶囊”牟利。为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利用其网上购买的他人银行卡注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7种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洗钱”犯罪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将“自洗钱”案件查办作为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着力点,专门组织学习培训,重点部署安排。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重罪案件检察部在了解到公安机关侦办的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存在“自洗钱”犯罪情况后,立即派员介入并及时向上级院汇报。省、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专门派员下到云岩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讨案情,对侦查取证提出指导意见。云岩区检察院跟进落实,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对石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证,快速查明了主要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后,云岩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分管院领导多次召集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专题讨论本案,并及时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重罪检察部就本案作专题汇报。年8月18日,云岩区检察院在对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李某甲、陈某某6等人以涉嫌贩卖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以涉嫌洗钱罪对李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列出了详细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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