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系列二十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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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1.综合管理类中的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综合管理类中的非领导职务主要设置在厅局级以下: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一般职公务员与特别职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检察官、法官。

所谓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

注意法律适用: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公务员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注意: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是代表行政机关这个行政主体出现,但公务员并非是外部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资格。

2.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时的法律地位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由于公务员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被告。但是,如果公务员在日常生活不是以公务员身份受到其他行政主体的侵害,其可以以行政相对人人身提起行政诉讼。

3.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身份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但是,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公务员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公务员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此法律关系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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