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分析中归入法的适用基于苏
本案涉及的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一、“归入法”模式下的案件分析的基本思路“归入法”是德国两大法律适用方法中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中对“归入法”进行了重点讲解。“归入法”对于司法实践无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从“归入法”本身来看,其又能起到统一裁判思维和法律适用的作用,值得法律人仔细研究、学习和掌握。
“归入法”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统一方法,它由三个基本步骤组成。第一步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应当选择哪条法律规定来作为合适的抽象规则(大前提)。然后,要把这条抽象规则分解成各个部分和各个要件,并逐一与事实(小前提)作出比较(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张明楷语[1])。最后,对每一个要件的审查最后都应当得出一个结论。[2]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般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方面具体分析。形式合法性包括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两个要点,实质合法性的要点则包括前提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可能涉及的合理性分析。除合理性分析之外的其他要点都可以将“归入法”这一法律适用方法融入其中。
下文将基于对最高院公报案例——苏州鼎盛公司不服苏州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纠纷案[3]的各个分析过程进行“归入法”适用,以期明晰法官裁判、律师办案以及行政法案例研习的基本方法。
二、形式合法性分析形式合法性分析,着眼于对案件中涉及的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和作出行政行为程序的要求
法定权限
根据《商标法》()第53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罚的法定机关,享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相关工具、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由于侵权主体为经营所在地位于苏州的鼎盛公司,则查处案涉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即已确定。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级别管辖有三: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县(区)、市(地、州)同处一线,并未再度进行级别划分。且《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因此苏州工商局享有对涉案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程序要求
《商标法》()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行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一般程序适用于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的所有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程序。《规定》第52条也要求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苏州工商局对鼎盛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即责令鼎盛公司停止销售包含涉案商标的产品,属于责令停产停业;法律未对较大数额罚款进行明确界定,本案罚款50万元,可以视为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此外,鼎盛公司向苏州工商局要求听证。因此,苏州工商局应当举办听证。事实上,苏州工商局两次举办听证,符合程序要求。
三、实质合法性分析实质合法性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考察。对于羁束行政行为仅涉及合法性审查,而对于裁量行政行为还涉及合理性分析
合法性分析
A.前提条件
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做出行政处罚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需要满足《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条件。《商标法》()第52条罗列了四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本案主要涉及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种情形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涉案商标系商业使用;第二,涉案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第三,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四,使用该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本案中,注册商标为第号(以下简称“乐活loha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方便米饭;麦片;冰激淋”,涉案“iwill爱维尔”与“乐活lohas”连用标识用于月饼生产,很明显属于糕点类,因此满足以上第二个条件。鼎盛公司使用“iwill爱维尔”与“乐活lohas”连用标识也并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东华公司同意,因此满足以上第四个条件。
B.法律后果
若鼎盛公司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53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可以成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苏州工商局对鼎盛公司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
合理性分析
《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该条款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所有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相关工具,同时还享有罚款的裁量权。对于苏州工商局对鼎盛公司作出的苏工商案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讨论,这就涉及了对于德国法律适用的另一大方法——“关系分析法”的应用。
“关系分析法”的研究将在本北京治疗白癜风究竟多少钱郑州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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