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从辅助性原则看国家与社会组织的

本文载于《社会工作》年第2期P3-P17、P

从辅助性原则看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以德国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为例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威

摘要:本文从“辅助性原则”的理论和立法视角,以德国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为例,分析和探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法律框架、国家与社会组织各自的责任与任务,并从历史发展和国家模式的角度,分析辅助性原则对中国构建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式有何启示和局限。

关键词:辅助性原则、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模式、社会工作机构

TheCollaborationRelationshipbetweenGovernmentandSocialOrganizations

fromthePerspectiveofthePrincipleofSubsidiarity

-  PublicandFreeSocialWorkInstitutionsinGermanyasanExample

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SichuanUniversityZhangWei

Abstract:Basedonthetheoreticalandjuristicalperspectivesoftheprincipleofsubsidiarity,thisessaytakespublicandfreesocialworkinstitutionsinGermanyasanexampletoanalyzeanddiscussthecollaborationrelationship,legalframeworkandrespectiveresponsibilitiesbetweengovernmentandsocialorganizations.Inaddition,intheviewsofhistoricaldevelopmentandstatemodel,theessayanalyzestheinspirationandlimitationoftheprincipleofsubsidiarityfortheconstructionoftherelationshipmodelbetweengovernmentandsocialorganizationsinChina.

Keywords:principleofsubsidiarity,relationshipmodelbetweengovernmentandsocialorganizations,socialworkinstitutions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模式、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下,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随着国内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从理论层面思索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从立法和政策层面确立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对明确和规范国家和社会组织双方的角色和定位、责任和义务,非常必要。本文从“辅助性原则”的理论和立法视角,以德国公立型和自由型社会工作机构为例,分析和探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法律框架、国家与社会组织的责任与任务,并从历史发展和国家模式的角度,分析辅助性原则对中国构建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式有何启示和局限。

一、“辅助性原则”的概念与由来

(一)“辅助性原则”的概念

什么是“辅助性原则”?一个社会的结构由小单元到大单元组成,即自下而上由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国家组成。每一个单元都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和责任。“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tsprinzip)所表达的是一种不同社会结构单元之间的功能分配关系,它有以下两个社会结构层面的含义(如图1所示):

一是由个体到家庭到社会组织再到国家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结构层面:在此层面,小的社会单元即下一方有义务首先对自己负责和承担起责任,比如个人自己对自己负责,具备自助能力。只有当自己无能力自助时,才可以求助于大的社会单元即上一方,此层面强调自下而上的自我责任和义务。

假如某个社会单元没有能力自助了,只有借助外在力量才能度过难关、重新恢复自助能力,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另一个层面,即从国家到社会组织到家庭再到个体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结构层面,该层面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辅助和协助义务:当小的社会单元即下一方因各种原因无能力自助、无法履行自我责任和义务时,大的社会单元即上一方有责任承担起“辅助性”功能和义务,对小的单元即下一方提供帮助和支持,以达到助其自助、使之继续发挥原有功能的目的。比如,在个人无法帮助自己的情况下,首先其家庭有责任帮助他;如果整个家庭没有能力自助了,那么社会组织应协助个人和家庭恢复自助能力;如果一个社会组织需要帮助,国家有责任提供支持。但需要强调的是:大社会单元的义务仅仅局限于辅助性功能,即仅用于弥补小社会单元自我功能的不足,它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取代小单元的职能和作用。这种强调“自下而上的自我责任和义务”以及“自上而下的辅助功能和义务”的原则就是辅助性原则。

因此,“辅助性原则”的基本准则体现于两方面:一是自我责任。保障基本生存、完成生活任务的责任,首先在于个人。个人首先要承担起责任、付出行动和努力。二是辅助义务。当个人无法自助时,首先出面帮助的应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仅仅局限于例外情况,即只有当个人与家庭能力不足时,国家和社会才有义务加以辅助和协助。而这种辅助义务的最终目的是:助人自助、使小社会单元重新恢复其原有功能和作用。辅助性原则明确了个体、家庭、社会组织和国家四方之间的各自功能与相互关系,其中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辅助性原则”的由来:

“辅助性原则”这一概念源于“天主教社会学说”,在罗马教皇年发布的通谕“QuadragesimoAnno”中被提出。该通谕指出:“如果小的社会单元即下一方所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大的社会单元即上一方来承担,就违背公正”。而另一方面,在每个社会单元能力不足时,都需对其提供足够的协助。

探讨“辅助性原则”由来,必然要提到教会领域“社会工作”的两个关键词:“Caritas”和“Diakonie”。“Caritas”是拉丁语,其含义是“爱”,“Caritas”概念源于天主教神学传统,代表天主教会的社会服务工作。“Diakonie”是希腊语,其含义是“服务”,“Diakonie”概念源于新教神学传统,代表新教教会的社会服务工作。19世纪末起,基督教神学的很多分支领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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