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
〔作者简介〕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年第6期。
摘要:对于《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首先,《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宪法》第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其次,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应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再次,原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立法法》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最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关键词:《立法法》修改设区的市违宪立法事项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行政处罚法》规范冲突
修改后的《立法法》已于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在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规范基础问题亟待澄清与诠释。其中,部分问题系由修法本身所必然引致的实践结果,而部分问题则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的。笔者基于年所参与的数次相关主题学术研讨活动中的交流、探讨与反思,兹就其中部分问题的规范分析与诠释路径求教于方家。
一、违宪抑或续造:“设区的市”
立法权的规范难题、源流及其破解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市级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充,而这一扩充实际上是通过将市级立法权主体由原“较大的市”变更为“设区的市”实现的。其中许多细节问题均引发了学界的普遍鐧芥穩鐤?鍖椾含鍝釜娌荤櫧鐧滈鍖婚櫌姣旇緝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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