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视野200鬼吹灯系列作品名称的反

北京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j/
                            

“鬼吹灯”系列作品名称的反法保护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简称玄霆徐州分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公司)、张牧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系列作品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问题。

本案原告的总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之一张牧野于年签订了关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张牧野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财产权。经过玄霆公司的商业运作,“鬼吹灯”系列小说获得了较高市场知名度,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于是,市场上一些主体纷纷利用“鬼吹灯”标识的影响,争相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近年来,玄霆公司发起了一系列的维权活动,本案即为其中之一。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作者张牧野在年将其创作的“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公司的情形下,能否违反约定继续使用“鬼吹灯”作品名称?该案的争点集中在于:1.“鬼吹灯”作为系列小说名称的一部分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2.如果构成,则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主体如何确定。本案被告认为,“鬼吹灯”一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相应的“鬼吹灯”商标申请被商标主管机关以不良影响为由多次驳回,故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使“鬼吹灯”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权益亦应归属于作者张牧野。对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鬼吹灯”标识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关权益应归属玄霆公司,且强调在著作财产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著作权人应当具有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

具体而言,一审法院认为,《鬼吹灯》系列小说构成知名商品,“鬼吹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从“鬼吹灯”一词的起源、作者在创作时使用“鬼吹灯”一词的目的、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鬼吹灯”标识作为涉案小说名称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判定,进而从有关著作权转让、玄霆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等方面,认定“鬼吹灯”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应归属玄霆公司。在肯定一审判决认定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对涉案争议问题进行了以下进一步分析:作品知名度较高属于客观事实;“鬼吹灯”标识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作为涉案系列作品的名称或名称的主要部分在版权、广电等主管部门得到审核和行政许可;“鬼吹灯”标识作为涉案系列作品的名称或名称的主要部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法益;涉案转让协不违反《著作权法》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

本案的判决,划清了著作权法领域作者的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对普通作品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业贡献的界限,体现了促进互联网环境下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网络原创文学合法商业模式发展、促进作者、网站、平台等相关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基本价值导向,具有典型意义。

随着作品成为知名商品,相应的作品名称与作品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作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特有名称。该作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应当归属于通过商业运营对普遍作品名称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作出贡献的主体。

一审:徐州中院()苏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苏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年12月,张牧野(笔名为天下霸唱)开始创作《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并首次在天涯论坛发表,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其后《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剩余章节及《鬼吹灯Ⅱ》的全部章节均在玄霆公司所有的起点中文网上发表,《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最后一章更新时间为年10月24日,共章,《鬼吹灯Ⅱ》最后一章更新时间为年5月13日,共章。

年1月18日,玄霆公司(甲方)与张牧野(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与乙方于年4月28日就乙方创作作品《鬼吹灯》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乙方将上述作品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著作权独家授权甲方行使;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的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甲方;3.甲方于年4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10万元。

同日,玄霆公司(甲方)与张牧野(乙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3.1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作为甲方的专属作者将协议作品著作权中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及电子出版权、图书传版权、作品改编权利等)。作品名称为:魁星踢斗(暂定名)。第4.1.1与第5.1.1条约定:转让费为税前人民币万元,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第4.2.5条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第7.1.1条约定:作品如成功签署影视改编权协议,产生经济效益,则甲方承诺将该部分影视改编所产生报酬的40%作为奖励,在得到第三方钱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双方当事人还对与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年10月12日,玄霆公司(甲方)与张牧野(乙方)签订《补充确认书》,再次确认了上述协议。

玄霆徐州分公司一审诉称:年8月1日,其与玄霆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由玄霆公司将知名文学作品《鬼吹灯I》《鬼吹灯II》(以下简称《鬼吹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衍生权利转让给玄霆徐州分公司。《鬼吹灯》系列作品首发于起点中文网,在该网站上获得多项荣誉,总点击量超两千多万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作品名称鬼吹灯与该知名商品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和联系,为特有名称。《鬼吹灯》系列作品已推出多部同名系列电影及电视剧,受到公众的极大

转载请注明:http://www.bixiongs.com/lwjq/13049.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