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解释与适用下普胜

年5月,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相对于此次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条例》以落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目标,在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接下来,我们就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几个特殊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通常意义上讲,执法案卷一般包含执法询问笔录、执法视频记录、照片等内容,对于该类信息实践中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实践中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制作的通知书或处罚决定是否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该问题,通过对于司法裁判的梳理,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的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执法案卷信息,如夏欣与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件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相关信息形成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之前,该信息是否向原告公开,系被告行政裁量范围。

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的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执法案卷信息,如在王海芳、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违章建筑查处后所作的整改通知书属于执法(决定)文书,一般涉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整改要求以及不整改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第二点第(六)项加强事后公开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整改通知书属于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被告关于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行政处理决定及通知书,笔者认为其不应当纳入到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范围之中。正如前文所述,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纳入到酌定不予公开范围之中,其本质上在于该类信息往往具有过程性和内部性的特点。而就行政处罚决定或相应的告知书、通知书而言,由于其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具体载体,只有对其予以公开方能实现其最终价值,即最大程度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效能。如若将其纳入到行政执法案卷的范围之中,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开与否进行判定,有不当扩大行政裁量权之嫌,也易造成此信息向不予公开的倾斜。

据此,若行政处理决定等类似信息已不具备内部性、过程性的特征,在处理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将其排除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之外,对其及时进行公开。

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权所获取的案卷信息

公安机关作为兼具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的部门,其权责属性相比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更具复杂性。对于行政机关行使刑事管理职权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由于其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故其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但是,我们需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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