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关于加强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

                            

为全面加强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近日,青岛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关于加强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切实推动镇(街道)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指导意见》指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方可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通告”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达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指导意见》强调,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落实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程序要求,并建立落实规范性文件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起草工作规范有序;镇(街道)应当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规定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印发后,镇(街道)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专栏、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按规定做好文件的解读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镇(街道)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充分发挥法治督察考核作用,将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以督察考核为抓手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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