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层食药人的年终总结食品案件困境怎解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又到了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的时候。这是我从工商划转到食药监后第三次填写法制岗位年度总结。
回顾这一年跌跌撞撞走过的路程,可圈可点之处还真的不少,比如:参加国家食药监总局案例研修班并获优秀学员奖励、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以及法院行政应诉案件全部维持等等。具体讲:受理并主持听证7起、办理县区复议案件2起、省局复议答复案件6起、市政府复议答复2起、法院行政应诉4起、申请强制执行1起……上述各类行政争议案件,食品处罚案件占85%以上(其余大部分属职业举报人投诉案件)。
据我所知,自从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按照“重典治乱”的思路,把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底线由原来的元提高到了5万元,基层执法人员怨声成片,普遍认为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后果与其危害极不相适,过罚不当,导致基层执法人员经常处于法和理的纠结之中,甚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对轻微违法的罚款额度偏高、执行存在困难问题,建议法工委就此展开专题调研。
但是,无论修改法律还是出台配套措施都需要相当时间,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如达摩克利斯剑,时刻悬挂在执法监管人员头上,案件承办人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即使感觉合情合理,也无能为力,最多只能从轻处罚五万元。
比如:年初,某顾客在我市乐天玛特超市购买饮料,发现有异物到我局投诉,当时,正值乐天集团为萨德入韩供地而民众爱国热情空前高涨之际,尽管经销商道歉、厂家解释不是质量问题,只是瓶盖松动漏气所致,顾客坚决不予原谅,不仅向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我局认定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罚款五万元,当事人不服,向省局提起复议,省局维持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作出维持判决,现原告已提起上诉(尚未开庭审理)......一起投诉一年都未结案。
然而,更多的是抽检不合格的案件,不管什么指标,只要不合格,多数罚款只能是五万元起点,当事人或复议、或诉讼、或者处罚作出案件却难以执行......这类食品案件如何解决?有的办案人尝试从裁量权入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可是,大家想想,减轻处罚不是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定裁量权,需要法定条件,需要承担巨大的滥用职权风险啊!一不小心,就会被追责。
我曾经把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推荐给大家,其典型意义首先就是: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五倍即20万元,赵炎滥用职权,减轻处罚,只作出元处罚,少收的元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
如今,还有一种主流观点:食品标准分两方面,一是质量标准、二是安全标准,违反前者适用《产品质量法》,违反后者适用《食品安全法》,但是,从执法主体看,食药监部门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从执法客体看,食品和药品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这些问题一直都在争论不休,而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的除外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这一包打天下的规定,也让人感觉无所适从。
忙碌的年载着诸多未解疑惑匆匆逝去,崭新的年迎面扑来,却没有感觉到丝毫轻松。新年伊始,便接到3起上诉通知。还是那句话,或许诸多困惑会伴随机构改革的推进迎刃而解。期待中,耳边却响起了高尔基的声音:“......这是勇敢的海燕,在怒吼的大海上,在闪电中间,高傲地飞翔;这是胜利的预言家在叫喊:——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文章来源:食药法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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