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拟吊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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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宁北食药和市监公告[]第01号
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97号)、《青海省工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商企监〔〕82号),下列企业未按规定依法公示年、、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2年间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正常申报纳税,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拟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如有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告另见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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