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对环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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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新发展过程中,尽管涉及该项制度变化的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但是,最主要的变革还是围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为中心:一方面,将原有环评文件的审批制改为审批与备案并举;另一方面,将原先的建设项目各类串联式审批改为同步进行的并联式审批。同时,环评制度一些未被重视的重要法律条款开始得到落实,配套制定和修改了诸多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也说明,我国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面的立法更加务实和彰显动态管理的倾向。环评制度有了重大变化,这同样也给环境行政监管产生影响。
趋势一
环评审批权的分化并未减轻建设项目监管压力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依就保留了审批权,但大量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不再需要环评审批,这不仅节省了建设单位的人力时间成本,同样也减轻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文件审批压力。
因为,一则这类项目数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的总数;二则这类项目虽然环境影响很小,但往往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比如餐饮类项目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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