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改革职能优化有哪些内容综合执

                            

摘要

如何有效综合仍是困扰综合执法改革的难题。整合只是形式,重塑分工才是改革的实质后果。提升执法效能是改革的核心诉求,效能导向的执法综合,需处理好职能优化与权力运行协同两大基本问题。职能优化,包含纳入综合范围的事项与行政权的过程性科学划分,前者在限定领域或特定区域,适用综合执法“需求高”与专业保障“供给易”组合标准;后者主要遵循特定行政权是否具有执法权属性。针对不可避免的分工,应建立面向决策管理、执法联动与综合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协同和结构性协同促进机制,前者包括纳入整体考量、联合行动与信息共享方面的程序性安排;后者指向基于属地管理的,包含不同约束与结合程度的组织安排,以及对属地协同发挥督促作用上级主管部门的确定。

一、执法如何有效综合仍是未竟课题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即便是城市管理这一已有二十余年探索的领域,改革依旧处于进行时。不仅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执法需探索,特定领域内的改革也是如此。如何有效进行综合,仍是实践面临的智识困境。综合执法体制属于行政组织法范畴。行政组织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机构设置、职能及相关关系,我国现有组织法规范未涉及如何“综合”的问题。学术研究层面,大量的讨论与综合“执法”相关,而在执法“综合”方面的探讨相对有限。“综合”体制作为执法依赖的组织结构,会对执法选择与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如何有效综合需要重视。对此,既有讨论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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