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发布政策吸引高层次社工盘点各地社工
“目前,各地抢人大战方兴未艾,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热潮。近日,一则《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成为热点,它标示着社工也成为各地抢人大战的对象,凸显社工对于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性。邸报君初略统计了一下,最近一段时间就有好几个城市、地区发布了吸引社工人才的各项措施。本文盘点了昆山、成都、深圳、佛山等地的社工相关扶持政策原文。那么,社工的春天真的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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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符合条件的社工将得到50万元项目资助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的评选范围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益服务类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优秀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从事社会工作的优秀实务人才和专门人员。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三类人才。
第四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二)已在我市公益服务机构从业;
(三)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三类人才在创造社会价值、创新创业、社会影响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掌握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近五年编译有社会工作专著或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三)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教学、研究等工作达到5年以上,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教学研究或项目实施成果,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是社会工作领域的开拓者、引领者;
(四)带领专业团队在昆山注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并在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二)担任公益服务类机构重要管理职务的,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在其管理下,组织内部形成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制度。担任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社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二)能熟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实务工作,有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或督导能力;
(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在公益服务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社会工作3年以上;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连续从事一线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申报遴选
第八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采取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的方式。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社会工作领域教研、管理、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昆山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机构的整套登记注册资料、工作经历证明等基础性材料;
(三)对照三类人才评选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够佐证个人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人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初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市民政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民意测评。由所在机构组织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参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
(三)专家评审。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
(四)实地考察。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人选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五)审核公示。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民政局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按相关程序经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同一对象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生活津贴须在昆山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项目资助分两次下达,项目认定之后,拨付资助金额5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
第十七条民政局将定期对人才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将定期组建由相关部门、辖区单位、专家、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昆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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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级社工师将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务。人才安居工程的适用对象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产业新城(工业园区)就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组织部门牵头、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需求计划;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民政及社科等部门配合,负责认定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并确定人才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所属类别等工作。
市经信部门牵头、农业、商务、物流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需求计划,并认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等工作。
市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政府开发公司,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龙泉驿、青白江、温江、新都、双流、郫都区(以下简称11城区)房源的建设、筹集。其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的建设、筹集。
市房管部门牵头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工程的具体工作,包括确认安居资格、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安居方式)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赁等方式。
第五条(购房支持)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六条(人才公寓)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为5年,租金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人才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房后5年内不得出售。
第七条(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产业高技能人才可按职住平衡原则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的配套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提供给本单位的基础人才租住。
第九条(安居面积标准)人才公寓建设面积标准60-平方米,《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平方米,C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
第十条(安居方式选择)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安居方式准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不重复享受)本市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准入、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准入条件)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所在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信息平台)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经信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平台。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分类受理审核、房源租售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流程)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或产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
各类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请材料至所辖区(市)县房管部门申请,由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其信息录入人才安居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审核流程)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人才类别,以及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经信部门对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进行认定。区(市)县组织部门对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区(市)县房管部门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资格公示)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由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辖区(市)县房管部门确认人才安居资格。
第四章房源筹集
第十八条(房源筹集)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纳入全市统筹管理。新增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主要由政府组建全资开发公司组织建设,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融资、建设及管理专业化、市场化。
第十九条(选址布局)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人才公寓和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应按照产城一体理念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要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品质。
第二十条(配套服务)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采取在人才集中居住小区引入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等服务措施,促进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场租金标准)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租住人才公寓和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人才所属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章房源租售
第二十二条(房源统筹)11城区房源由市房管部门按照安居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到各区房管部门,11城区房管部门接收房源后组织租售。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和各郊县(市)房源由属地房管部门自行组织租售。
第二十三条(组织租赁)各区(市)县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租赁:
(一)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
(二)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
(三)各区(市)县立足当地产业发展导向,自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条件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出售价格)人才公寓出售价格为人才入住时的市场价格。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房源购买)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审核仍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5年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建立人才安居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和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年度对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退出管理)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所租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四)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七)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理)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及市房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要求)各区(市)县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限)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成都人才计划”人选;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都发展卓越人才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其他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其它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根据人才供求情况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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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工月薪有望过万
1、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广东省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发挥社会工作在提升民生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夯实社会工作基础作用
(一)开创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社会工作是遵循专业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提供服务的职业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高度,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和资源整合,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形成制度供给完善、保障措施完备的社会工作发展新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二)增强社会工作人才支撑。各级组织及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管理、配置机制,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工作服务人才队伍,培育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宏观视野、战略思维与专业眼光的社会工作行政和行业管理人才,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深、实务能力强的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各级各部门要尊重、遵循社会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大力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依法履行职业任务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三)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实效。深化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和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创新推进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以及城市流动人口、流浪乞讨人员、优抚对象和低收入群体等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实践,推动社会工作由特殊困难人群逐步向更多有需要人群拓展延伸。创新丰富社会工作服务形式,建立社会工作服务转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完善社区、社会工作、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机制,加大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在基层工作中普及应用力度,夯实社会工作者走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零距离专业服务的基础,提升社会工作在社区服务精准化、社会治理精细化中的实效。发挥社会工作在精准扶贫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深圳对口支援牵手地区社会工作有效开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四)加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专业服务、教育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交流,鼓励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拓展与珠三角地区及香港、澳门合作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支持我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在深开展服务合作。大力吸引留学归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港澳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来深开展服务,努力将我市建成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聚集区、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二、完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
(五)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空间。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和职级体系,综治、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领域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应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并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增加社会工作业务范围、吸纳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六)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管理。严格社会工作者(本措施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下同)管理和培育,规范社会工作者从业行为,整体提升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公众形象,维护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资格核查、续期注册、岗前实训、继续教育、专业守则、纪律惩戒等行业规范,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服务管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七)保障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上年度发布的“卫生与社会工作”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平均值执行。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参照指导标准合理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及相配套的薪酬体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
(八)夯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支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基本载体,应当在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新时代结合自身优势,聚焦社会需求,走多元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工作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行业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改革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不断增强专业能力和造血功能,打造服务品牌,提升自身竞争力。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探索在部分领域向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有偿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九)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保障体系和相关人才计划,开展“深圳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深圳市优秀社会工作者”等选拔培养活动,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予以奖励,探索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进一步树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先进典型,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加大保障力度,引导社会工作者扎根基层。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法参政议政,注重把政治素质好、服务水平高的一线优秀社会工作者吸纳进党员队伍,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三、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
(十)牢固树立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社会工作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行业组织要加快制定具有深圳特点的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全面增强行业对个人价值与尊严、社会福利与福祉、社会正义与发展的集体责任感,引导社会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践行专业使命,提升专业能力,维护专业形象,勇担社会责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
(十一)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技能。建立与行业规范相衔接的岗前实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支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建成社会建设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色学院。鼓励大中专院校与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组织实施“百人计划”,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重点领域培训班,培养高素质的专科型骨干人才。支持行业组织和培训机构开发专业特色突出的能力提升课程,研发网络教育课程,并将优秀的网络教育课程纳入我市干部在线学习系统。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主组织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十二)完善社会工作督导机制。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督导中的主体作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加快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的督导制度,健全督导人员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等机制,发挥督导对服务提升的专业支持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保障和监管,将督导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并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和延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
(十三)建立社会工作标准体系。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保障标准等内容,加快形成完备、精准、适用的深圳社会工作标准体系。建立社会工作标准推进机制,支持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做好社会工作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和标准应用,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示范区。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群团组织
四、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十四)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各部门应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事项依法纳入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编入年度财政预算。继续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各部门通过提供免费场地、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公益创投、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财政委、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十五)转变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式。推动“民政集中购买、分部门使用”向“谁使用、谁购买”转变。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独立购买主体,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制定购买计划,编报项目预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并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情况,对服务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对服务成果开展绩效评价。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主要是已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供应商且进入市、区两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统筹指导,推动建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备案制度、服务统计制度和分领域培训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管理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十六)完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机制。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项目购买为主要形式,每个项目配备的社会工作者应占项目服务人员的80%以上;特殊情况下,根据项目需求,可对社会工作者的配备比例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60%,确保能形成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跨专业服务团队;本措施实施前已购买的社会工作岗位应在合同到期后转为项目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包含人力成本、督导服务经费、业务活动经费、保险费、管理费、税费等内容。购买主体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前述薪酬指导标准核定社会工作者人力成本,并将其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成本核算。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人力成本按照前述社会工作者人力成本的50%执行。
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十七)建立适应社会工作服务的采购方式。加快建立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环节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制定项目招标文件模板,完善评分标准;探索建立“综合评分法+自定法”的评定分离方法和社会工作服务分领域预选供应商制度。承接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列入深圳市、区两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五、强化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
(十八)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承诺综合监管制度。将诚信履约承诺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的基本要件,健全随机抽查、投诉核查、网络监测等监察机制,建立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履约评价公开机制,取消非法定考核评估。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等级为差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并通过深圳信用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网信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委
责任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组织能力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中前置、基础和自律的支持性作用。鼓励行业组织通过公益倡导、制定指引准则等形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机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组织建立社会工作服务信息行业申报制度,规范人员备案、合同备案、服务备案。支持行业组织成立自律联盟,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按照行业规范开展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网信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二十)强化社会监督功能。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监督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方式,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的全面常态化社会监督系统。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信访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围绕创新城市基层党建“标准+”模式,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社会工作领域全覆盖。加强政治引领,推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与购买服务单位党组织结对共建,开展党建系列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工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担当尽责,主动结合自身职能,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我市社会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推进社会工作全面发展。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社工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二十三)夯实法治基础。加强社会工作立法研究,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适应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需要的法制体系,筑牢社会工作发展的法治基础。建立社会工作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积极推动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纳入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治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创新建立社会工作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社会工作良性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群团组织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体系,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的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塑造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宣传典型,彰显社会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提升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公信力,全面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群团组织
2、关于《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同年,民政部在我市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要求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排头兵,应当承担起探索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任。年,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1+7”文件),该文件既是顶层设计,又是操作指南。“1+7”文件紧密围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主线,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发展方向,按照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岗位设置和人才配置机制,社工义工联动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发展、规范监管机制等系列措施。得益于“1+7”文件宏观视野的顶层制度设计,经过10余年探索实践,我市社会工作的制度设计和基层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国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理论、政策和实践的样板。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社会治理、社会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的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和专业化,现行政策开始逐渐显露出与我市社会工作现状匹配性、适应性不足的情况,更重要是深圳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引力明显减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与岗位激励制度明显滞后发展需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队伍良莠不齐影响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介化、空心化倾向致使专业能力偏低等问题已逐步显现。为此,我局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学习领会国家、省和民政部有关社会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全面总结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经验、准确研判当前发展形势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草拟了《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年初,我局就成立了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局社会工作处、政策法规处和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骨干为成员的文件起草组。又先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我市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了统计调查,对“1+7“文件实施10年的成效进行了专项评估,并赴港考察学习了香港社会工作发展经验。这些为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详细扎实的数据材料。
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组客观总结了社会工作发展10年取得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深入剖析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新环境、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结合国家、省和民政部的指导精神,经过多次反复研究讨论,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改革举措,并按此思路形成了《若干措施》初稿。初稿形成后,文件起草组就规范性文件体例征求了市法制办意见,并先后多次征求专家学者、局系统各单位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再征求意见的反复循环,最终形成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年8月29日,我局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民政部门等就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制度、社会工作者注册管理、薪酬待遇和激励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机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等关键举措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协商。随后,我局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根据十九大报告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年12月29日再次征求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的意见。目前,又根据各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的反馈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再次修改。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共6部分,24条。总体而言,该征求意见稿紧密围绕当前我市社会工作发展中存在问题,以全面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主线,确定了“夯实社会工作基础作用”、“完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强化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和“保障措施”的制度框架,针对开创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增强社会工作人才支撑、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实效、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开展社会工作者行业注册管理、提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加大社会工作人才激励力度、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型升级、改革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转变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式和项目成本核算机制、强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等行业、社会普遍白癜风用什么中药治疗北京治疗白癜风好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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