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抄袭被撤稿,是哪个专业的什
澎湃新闻消息,日前,澎湃新闻接获读者爆料,河北大学一助教年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涉嫌抄袭河北大学图书馆一工作人员与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一老师年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
随后,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获取了上述两篇论文,分别是时任河北大学助教的王冠华发表在《电影文学》年第14期的题为《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的论文(以下简称“王冠华论文”),和河北师范大学老师李琳与河北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李晓君合作发表在《电影评介》年第17期、题目同样为《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的论文(以下简称“李琳论文”)。
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获取了两篇相关论文
从时间上来看,王冠华论文于年7月发表在《电影文学》杂志;李琳论文的发表日期是年9月,李琳论文的发表时间比王冠华论文早了10个月。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两篇论文均围绕贾樟柯电影的主题展开研究分析,王冠华论文在与李琳论文从题目、摘要、关键词、小标题,到每一个段落内容,都有高度雷同,疑似抄袭李琳论文。
12月20日,李琳和李晓君均告诉澎湃新闻,此前他们对论文被抄袭一事并不知情。李琳还自行对两篇论文进行了初步比对,同样发现两篇论文大面积雷同的情况。
随后,《电影文学》杂志社回复澎湃新闻称,“学术不端平台重新检测,我们确认"王冠华论文"确系抄袭《电影评价》年9月发表的署名李琳、李晓君的《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一文,学术不端检测相似度为62.5%。”
经《电影文学》杂志编委会研究决定,给中国知网等相关网站马上发函,将王冠华论文从各大数据库尽快撤稿;给作者本人发函,要求作者就抄袭一事对杂志社做出书面说明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2月21日,王冠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还坚称,她在《电影文学》杂志发表的论文没有抄袭。她解释说,“因为文学的东西很多地方都是很相似的,可能观点什么的差不多,但是这也不能认定抄袭。”
王冠华表示将与《电影文学》杂志社进行进一步沟通。
题目关键词完全一致、摘要部分雷同
双方的论文题目都是《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一字不差。而在关键词方面,李琳论文关键词为“贾樟柯纪实城市存在”;王冠华论文的关键词为“纪实;城市;存在;贾樟柯”——四个词完全一致,只是顺序略有不同。
在摘要方面,李琳论文是这样写的:“贾樟柯的电影极具纪实风格的美学气息,他用摄影机捕捉着被银幕遗忘的时空,保持着对平民阶层的一贯 年1月8日,澎湃新闻从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最终认定该教师论文抄袭属实,并于上周将调查结果报告上报至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同时,鉴于该论文是当事人作为评职称的成果提交到学校的,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也在报告中提议,由河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责成学校人事处,根据人事处职称评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其相关职称。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还透露,在学术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比较配合,也承认了相关论文确系抄袭,并且主动跟原作者联系,以求得对方原谅。
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获取了两篇相关论文
根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时任河北大学助教的王冠华发表在《电影文学》年第14期的题为《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的论文(以下简称“王冠华论文”),与河北师范大学老师李琳与河北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李晓君合作发表在《电影评介》年第17期、题目同样为《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的论文(以下简称“李琳论文”)高度雷同。
从时间上来看,王冠华论文于年7月发表在《电影文学》杂志;李琳论文的发表日期是年9月,李琳论文的发表时间比王冠华论文早了10个月。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两篇论文均围绕贾樟柯电影的主题展开研究分析,王冠华论文在与李琳论文从题目、摘要、关键词、小标题,到每一个段落内容,都有高度雷同,疑似抄袭李琳论文。
年12月20日,李琳和李晓君均告诉澎湃新闻,此前他们对论文被抄袭一事并不知情。李琳还自行对两篇论文进行了初步比对,同样发现两篇论文大面积雷同的情况。
随后,《电影文学》杂志社回复澎湃新闻称,“学术不端平台重新检测,我们确认‘王冠华论文’确系抄袭《电影评价》年9月发表的署名李琳、李晓君的《灰色城市中的存在——论贾樟柯的电影创作》一文,学术不端检测相似度为62.5%。”
经《电影文学》杂志编委会研究决定,给中国知网等相关网站马上发函,将王冠华论文从各大数据库尽快撤稿;给作者本人发函,要求作者就抄袭一事对杂志社做出书面说明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年12月21日,王冠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坚称,她在《电影文学》杂志发表的论文没有抄袭。她解释说,“因为文学的东西很多地方都是很相似的,可能观点什么的差不多,但是这也不能认定抄袭。”
王冠华论文的“作者简介”显示,王冠华出生于年,女,河北曲阳人,河北大学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语言及应用语言学。澎湃新闻从河北大学医学部多名工作人员处证实,王冠华目前在河北大学医学部工作。
论文抄袭的界定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省级,国家级职称论文,本硕毕业论文,建筑工程,教育,医学,体育,法律社科,经济管理,农业园林,文学艺术等各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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