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开放大学省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及民法保护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有别于传统实物财产属性,我国特别为其做特别的法律法规设定。作为人类智慧结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捷且丰富多彩的支持,我们应该认可其价值,同时为其运营保证安全,保证其安全有序的运作,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工具。要做好其法律法规的保障,让权利、义务并存,做好各方面责任义务的认定。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深入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对于身处其中的每个国人,受到其方便、丰富的功能支持,也需要从中了解使用中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违规操作导致对自身与他人的损害,维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社会秩序。要做好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提供给大家一个安全合理有序的网络虚拟环境空间。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将问题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避免问题扩大化与无序化。问题不会完全杜绝,但是可以控制在小范围内。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不是真的实体实物财产,而是有别于现实生活中的网络虚拟性财产形式。从广义角度来说,是指虚拟空间中所产生的有关网络技术所形成的交易活动财务,一种网络环境中产生的虚拟物品,例如各账户ID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电子邮箱。狭义上指代网络虚拟环境之中,互联网空间存在的产物可以进行交易流通的有价值性的虚拟游戏产品等。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游戏皮肤以及有关游戏英雄角色等,具有网络环境交易价值的财物。因为网络虚拟环境自身的财物虚拟性,不同于现实环境中有具体的体积大小、形状特点,它主要是由网络电子数据所构成,依托对应的程序设置而产生。虚拟财产所对应的技术性非常关键,网络技术是决定其虚拟财产价值的基础构建。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化发展不断发展而来,网络交易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是建立在网络技术所提供给大众的网络平台所产生。网络游戏开发商则是通过对应的电子技术互联网平台来提供对应的服务,依托于对应的游戏产品,价值难设定。对应的虚拟网络、虚拟产品,网络用户在对应的程序活动中展开交易活动,有关活动无法随意性的更改。如果运营商对有关经营活动停止,则会引发用户不能够再继续参与有关活动,也无法进行对应的网络虚拟产品交易。用户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作为消费者也会随之消除其应有的权利。因为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容易出现病毒感染、黑客入侵以及账号盗取等情况,因此,容易由此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由此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解说方面,首先,通过物权法角度出发,其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但是同时也具有其价值性。因为其可以拿来进行网络层面的交易活动。用户对其虚拟财产具有对应的所有权限。而游戏开发商只是对其财产产生对应的保管。其次,是從债权说角度出发,运营商只是为用户开展对应的网络服务,提供用户通过支付对应的金钱来获得对应的服务享受,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构成对应的合同关系。用户在网络上支付的金钱是用来购买有关平台的网络虚拟服务,而并不是购买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较多电子数据与著作权法有关的软件知识产权客体有关,受到法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在用户游戏过程中产生,用户因为投入了智力、时间以及金钱,由此其促使虚拟产品有其用户自身的独创性。从新型财产的角度出发,认为虚拟财产有网络基础。当下的财产属性不适用于虚拟财产,应该单独将虚拟财产归为新一类的法律方面认定。对于有关内容还在做进一步的完善。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
目前我国互联网网民达到2亿人群之多,并且仍旧逐年增多的趋势。互联网网民的年龄构成,从小学生到七八十岁的老年群体,各年龄段都有分布。因此受众群体广,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研究重要性不断凸显,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了当下人们的特殊财产形式。从法律角度来说,做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势在必行。我国对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提供了相对明确针对性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新民法方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做了对应属性的认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方面,认为是人类创造性的新型产物,是人类智慧产物,认可了其价值。其具备财产属性,具有网络虚拟空间的交换价值以及实际的实用价值,具备其流动性。在网络运营商开发人员以及网络用户方面有相对密切的关联性。网络虚拟产品如果不具备交换价值以及使用价值前,则不满足于其财产特性需求。网络的运营商以及开发人员进行联系之后,需要进行网络虚拟产品市场价值的充分发挥,利用网络用户以及运营商之间产生着密切的服务消费性关系。网络虚拟产品有其虚拟服务消费关系,网络用户与虚拟网络运营之间有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支付有关费用可以获取对应的网络服务价值,网络用户可以获取对应的私密性、独立性、个体差异性以及使用权。国家也对此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法制度。虽然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方面还有较多的发展空间,但是从当下的民法角度来说,对于有关权利以及义务已经开始逐步的建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已经开始全面地分析。对于其有关义务以及民事权利已经开始做对应的规定。
运营网络的运营商是有关网络服务的管理者以及服务提供者。运营商需要做好有关网络服务的管理,以及虚拟产品人品的推广,投入对应的物理能力、精力、时间。为用户提供对应的虚拟服务,同时收取对应的费用。运营商具备对应的民事权利,在进行虚拟产品的使用中,依据用户实际体验情况的变化,逐步地优化其满意度,优化其服务产品,使用户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逐步地完善虚拟产品状况。同时维护有关网络用户权益。运营商进行网络用户账号的管理工作,如果其威胁了有关用户权益,则需要做用户账号的查封。其中所包含的权利以及义务是合并存在的,在享受其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应的维护管理义务。要保证整个网络环境的安全,确保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要保证其基本的权利。当前网络是属于信息传播中较为常见的媒介,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应用率,人们接受程度高。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网络运营商可以对用户信息做较好的保护,进行用户虚拟财产信息内容的保存以及管理工作。网络虚拟财产通过电子记录在对应的电子数据信息中。因此,网络运营商需要在用户方面提供对应的虚拟产品。同时,对数据信息内容做好对应的管理以及保障,防控财产流失状况。网络运营商需要承担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障有关工作。用户购买有关产品则获取对应的虚拟财产。依据有关公平交易的原则,可以对其虚拟财产进行出售,而对应的虚拟网络虚拟财产则具有了一定的交易价值。
四、网络用户的民事义务以及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用户在支付了对应的费用之后所获得的网络虚拟产品,其产品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具有一定的交易价值,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用户可以进行自主交易,也可以进行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运用。在获取有关数据之后,可以进行数据拥有使用权的购买,甚至可以运用不同网络账户。用户在进行虚拟产品使用中,让不同的虚拟产品发挥不同程度的价值差异,甚至依照不同的价格出售,出售转让对应给有需要的用户。如果其有关虚拟产品存在市场交易的诉求,则可以让其虚拟财产具有了市场的流转性,可以对其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以及角色等,可以有各种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用户的需求,在实际的游戏活动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易买卖,这样可以为用户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虚拟财产就具有了游戏活动中的流转交易价值,也成了用户自身的虚拟财产。其次,是要做好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安全。由于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了流动交易性、价值,安全性就格外的重要。如果没有可靠的网络技术支撑,则安全性无从保证。没有了安全性则其交易的价值则无法受到保障。要保障整个网络虚拟财产有对应的可靠技术维护,这样才能得到更多用户的信赖。
五、结束语
网络虚拟财务会随着网络的开发利用越来越丰富,作为有关管理者与运用者,对其认识要越来越清晰,要知晓其价值,也要知晓其不足。要保证其安全有序地运用,尽可能地减少其不良问题对人们构成的影响。要吸收各地经验,因地制宜,打通各地方实际经验方法的反馈通道,集合众人智慧,及时将问题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恶性事件对网络虚拟财产构成不可逆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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