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界法律资讯第九期我国首部整合所有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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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规定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但商事登记立法仍处于分类、分散的立法状态。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的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年7月27日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年3月1日施行。

《条例》第一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的行政法规,针对性的疏通了登记注册的程序和标准不统一、办照容易办证难、注销流程烦琐等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笔者主要从重点规定提示、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和企业合规建议等角度对《条例》作简要分析。

01

重点规定提示

一、规则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一体适用。

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这样,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够通过该条例获知登记的条件和要求,而不必在散落于多个法规甚至规章中的规则中,找到适于自己的那些条款。

(第二条)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从登记事项变为备案事项,并规定了变更登记时需要备案的事项。

《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事项中的第二项“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从原本的登记事项变为备案事项。

(第九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三、登记程序的便利规定。

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同时,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所谓当场办理,是指当事人可以现场等待,营业执照甚至立等可取,而不必来回折返。

(第六条)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四、自主歇业制度

《条例》规定了自主歇业的法定条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前提条件(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备案和公示、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和恢复、住所和经营场所特别规定。自主歇业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经营信心,避免公司异化为“僵尸企业”

(第三十条)

五、条例强调要亮照经营。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应处罚。)

02

责任分配

一、错误登记的责任分配。

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如何分配相关各方责任?

1、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于登记材料承担形式审查职责。(第十九条)

但若登记机关通过形式审查完成登记,事后证据表明,登记所依赖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而应当变更或撤销登记时,罗培新教授认为不能以此认定登记机关此前的登记行为存在过错。

2、市场主体:

一般领域的经营范围,可采取自主申报、平台公示的做法,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公司自治事项,由市场主体自行上传平台,并由其对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第十七条)

二、未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承担。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条款的适用。(第四十三条)

三、虚假登记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1、受影响的市场主体:

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四十条)

2、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条)

3、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

03

企业合规建议

一、亮证经营。

市场主体的经营过程中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市场主体可避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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