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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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的“法律专栏”推送中,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和学习了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一起探讨了关于作为刑罚之一的死刑在现代化社会是否有存在的意义等问题,从中有所收获。今天我们一起接着来探讨学习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是关于高等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证等问题,并且这起案例一直被称为中国的“教育行政诉讼第一案”,对在其之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以及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要旨: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拒绝颁发学历证书、拒绝授予学位证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等影响基本权利的处理决定时,应当及时送达并允许其申辩,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补考考试中途上厕所时,将随身携带的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本校校发(94)第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其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身份参加学习及活动。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正常收取田永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也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14日作出()海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26日作出()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2、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3、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于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自年起成为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里程碑式案例。此后,一系列学位管理行政诉讼案共同廓清了学术自治与依法行政的范围:法律尊重并支持学术机构从学术伦理、学术价值的角度独立作出判断,但当这一判断涉及权力行使,影响他人权益时,则需要经受法律的检验。田永案中引起大家探讨的最多是“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法治精神日益渗透行政权的肌理,正当程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与表现,其内容也扩展为:无论法律是否作出规定,一项行政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可以体现公正、透明、高效等价值的必要程序。在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行政权不断扩张,而立法资源相对紧张,成文法对行政权限制不足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原则超越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否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自田永案以后出现了许多类似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高校涉诉案件需要审慎对待。高校具有较强的自治属性,显著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司法审查如何平衡高校自治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就备受社会瞩目。据了解,受理高校涉诉案件较多的海淀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已形成三个举措:一是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牵头成立专门审判小组,专案专办,确保此类案件坚持审慎审查的标准,既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又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如在“于艳茹案”中,法院仅就撤销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学术判断的学位管理问题,包括是否存在“抄袭”,“抄袭”是否应当导致学位撤销的后果等,均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态度,维护了学术自治。二是建立健全会商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基准与可诉范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如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定驳回的理由集中为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三是在全面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延伸审判职能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沟通,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有关专家表示,对于高校而言,审慎的态度也非常重要,但这种审慎不只是在应诉中的审慎,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以转变高校发展与治理理念,构建政府、高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高校、教师、学生各方权利义务,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或者调解机制及学生申诉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在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排版: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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