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牵手8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推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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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视频动员会暨培训会。会议主会场设在四川高院,现场邀请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资源厅、省应急厅八家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全省各中、基层法院设一、二级分会场,邀请了各市、州(区、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会上,四川高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现场还共同会签了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配套制度,即《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司法执法专家咨询制度的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四川高院与八家行政管理机关将共同设立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司法专家咨询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库成员主要就会签单位遇到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问题独立、公正、客观地提供咨询意见。之后,七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家将就本单位常见的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的行政处罚类型、管辖、执法标准等问题为全省三级法官作了重点培训辅导。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对八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培训专家辛勤付出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提出要求:

一是要抓好机制运行的“破冰”工作。全省三级法院要首先动起来,及时选取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做好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违法行为的移送以及其他情形的司法通报工作,确保机制真正运行起来,并助力行政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要抓好机制运行的反馈工作。中、基层法院要尽快畅通与当地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络渠道,监测、掌握案件移送数据、案件移送情况,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层报四川高院。

三是要抓好机制运行的持续优化工作。今年,四川高院将组织八家会签单位召开一次通报会,通报本系统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情况,总结开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经验,解决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中、基层法院也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沟通通报制度,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四是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全省法院要加大对司法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宣传,向市场主体传递司法执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强大决心;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危害后果的宣传,鼓励、支持、推动、畅通媒体和社会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并实现集成效应;要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发布一批司法执法协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以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涉及哪些内容呢?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治理格局;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有效性,促进建筑业良性健康发展。

工作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实现治理目标。

专家咨询制度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司法专家咨询库,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制度的具体建立及运行规则另行协商制定。

违法行为的司法移送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移送包括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和违法行为的移送。

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在进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或者违法行为移送时,应当分别制作《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

司法移送的处理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人民法院。

其他情形的司法通报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

1.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

2.当事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

6.用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进行上述通报时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情况告知函》,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而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调解职责,对与本行政机关履行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行政机关就其主持当事人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告知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向行政机关了解调解情况、调阅调解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司法邀请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可以根据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案件调解。

人民法院邀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邀请调解函》,受邀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沟通通报制度

建立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沟通通报制度。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系统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情况,总结开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经验,解决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存在问题,并就工程建设领域法律的统一执行进行研讨。

会议采取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轮流召集方式进行。

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与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和加强涉及合规性经营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总结,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程建设企业合法依规经营。

联络员

省法院与省级行政机关及其下级单位应当确定衔接联动机制的联络部门和具体联络人,负责衔接联动机制的日常沟通与协调,确保衔接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上下衔接

下级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有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层报,上级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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