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贵安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阳贵安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省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三)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
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四)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贵阳贵安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目的是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年起的衔接资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核查清理、资产信息登记、管理责任体系、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资产处置处理等。
第二章资产核查清理
第五条资产清查范围。年至年期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组组通”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清查。把非到户类资产作为重点,逐年逐个扶贫项目追溯资金来源、用途去向、资产状况等信息,核实形成扶贫项目资产现状。
第六条划定资金来源。各区(市、县)、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财政部门牵头,参照资产清理范围,全面复查清理年以来到县(到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含县级投入资金),梳理资金流向,厘清资金清单移交本级监管或使用资金的行业部门。未到县管理的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资金,由乡(镇)、村或帮扶对象直接使用的,由乡(镇)自行清查。
第七条梳理项目清单。相关行业部门,主动对接财政部门,复查资金对应项目,梳理项目清单,各行业部门将核实后能形成资产的项目清单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时间(包括开工和竣工时间)、实施地点(具体到乡〈镇〉到村到工程点)、实施内容、资金来源(包括资金文号)、实际完成情况、结转结余等内容,其中到户类项目要明确覆盖农户所在行政村及具体覆盖户数。
第八条清查项目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行业部门下发的清单,对接行业主管部门,梳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项目基础资料,据实核对调整项目清单。
第九条实地核查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对调整项目清单后,及时组织三人以上镇村干部,实地逐个复核项目现状。核查情况与项目清单一致的,直接按照核查情况初步登记资产信息;核查情况与项目清单不一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追溯项目实施及使用全过程,提出处置建议,报县级行业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章内容,分类明确处置意见,确定是否形成有效资产予以登记。
第十条划分资产类型。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初步登记的资产信息,以“经营类、公益类、到户类”划分资产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资产权属界定
第十一条权属界定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经营类、公益类、到户类”的资产类别,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照资产核查清理成果,分类落实扶贫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权属界定。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二条到户类资产原则上确权到项目覆盖受益农户。乡(镇)、村作好信息登记,并到村公示。到户类资产登记后不纳入具体管理体系,村委会监督农户落实管理管护。
第十三条公益类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单独一村实施的可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实施确权到村的,由监管或实施项目的县级行业部门按照资产实际,划分各村资产规模,分别确权至所涉及的村。
第十四条经营类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确权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类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性经营类资产及权益性经营类资产的区分,分别落实权属界定。
固定资产性经营类资产权属,单独一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利益联结也仅覆盖单个村的,确权到项目实施及利益联结覆盖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实施及利益联结覆盖多个村的资产,实施时已明确各村占比的,按已明确的比例确权到涉及各村;实施时未明确各村占比的,由县级行业部门牵头,综合考虑利益联结覆盖比率及管理运营责任承担等因素,协调乡(镇)及村,议定各村分配比例,按议定的比例确权到涉及村。
权益性经营类资产权属,同市场经营主体按照股份经营方式合作的,按照股份合作协议确定的比率确权至涉及村;按照债权投资方式合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界定涉及村的权益比例,按比例确权至各村。权益性经营类资产要与合作市场主体明确权利义务,资金退出或偿还方式、偿还时间进度,与市场主体合作结束后,回笼资金收回县级财政国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确权比例分配回笼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到村实施,新建项目形成资产的,对照本管理细则规范,再行确权。
第十五条公益类及经营类资产,在项目全面竣工的基础上,以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到村公示的方式落实确权。确权后的资产同时纳入财政部门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体系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落实资产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由县级移民部门牵头,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信息登记
第十七条在权属界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由县级行业部门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县乡村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各县级行业部门要建立部门资产台账,并报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各乡(镇)建立台账,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需及时更新登记,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村级资产信息录入财政资金资产管理系统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系统动态管理。
第五章管理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并督导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行业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拟定行业规范,督导乡(镇)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全程监督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及资产处置,协同落实动态管理,协调资金资源保障管理工作落实,向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定期反馈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乡(镇)须明确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项目资产使用行为,按责任清单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项目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及时向责任行业部门反馈问题信息,及时整改问题。镇、村资产管理应当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财政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扶贫项目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
第六章资产运营管护
第二十二条以权属界定成果作为管护责任工作落实基础,依据“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各个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主体为管护主体,按照“经营类、公益类、到户类”的分类,明确各类管护主体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到户类资产,由受益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及有关部门加强管护指导和帮扶,监督农户对资产的处置行为,保证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公益类资产,资产所有权主体依据资产行业部门提出的管护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明确管护责任到主体、到人、到时间。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参与管护;多方整合资源,多渠道争取资金落实具体管护工作,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人畜饮水、生产用水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经营类资产,资产所有权村按照“四议两公开”原则,规范选取资产运营主体,依据资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管护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明确各项运营管护责任,以合同、协议进行约束,监督运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七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归权属界定工作所明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村财镇管”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不得坐收坐支,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设;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必须严格履行“一评议一公告一公开”程序进行差异化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时已明确村集体提取和分配到户比例及时限的,在时限内按已明确的比例执行;项目实施时未明确到村到户比例或已超出执行时限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资产所有权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比例,报乡(镇)审核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带动脱贫效果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提取的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村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项目资产运行(营)维护、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及提升村内农户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三十条分配到户的收益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原则,主要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严格执行差异化分配。
收益分配到户内有劳动力的农户,通过奖励自主发展产业、自主就业、自主提升人居环境及参与村内公益活动、参与村内项目建设劳务补助的形式进行发放,严禁一发了之。
收益分配到“两无”困难农户,可由村级评议家庭状况,给予救助扶持,直接进行发放。
第八章资产处置处理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者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报废、报损的资产;
(二)闲置、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遇重大项目建设需征收征拆的资产;
(五)合法转移所有权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到户类、公益类、经营类”分类进行处置。界定权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由村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现值小于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未履行程序不得处置。
第三十二条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处置,村监督农户处置用途,引导农户将处置所获收益用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公益类资产遇报废报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等需核销、重建或覆盖建设不能产生收益的处置情形,由县级以上行业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资产所有权者获取意见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益类资产遇重大项目建设需征收征拆、合法发卖等能产生收益的处置情形,应由法定中介机构进行残值评估,资产所有权者依据评估情况按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所获收益收回县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性经营类资产,参照公益类资产处置办法,结合与合作市场主体具体的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处置所获收益收回县级财政;
权益类经营性资产,按照与合作市场主体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股权退出办法或资金清偿办法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获收益收回县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产生收益的资金不得直接开支或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收回区(县)级财政,由资产管理行业部门按照已界定的权属及权益比例分配处置收益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到村实施,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新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按本管理细则再行确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省乡村振兴部门对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文件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区(市、县)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或方案。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会同市级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扶贫项目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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