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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刑法控制的正当性和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自媒体为主导的传媒时代已经来临,以大众传媒的平民化、自主性为基础,表达自由的空间变得更加宽广。但是,言论自由的解放也是一柄双刃剑,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事件时有发生,对滥用言论自由所造成的危害进行刑事法律规制是有现实意义的。文章从传播学、法律理论等方面论述了刑事法律控制的合理性,并认为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应遵循法治、权衡、利益衡量等基本原则,以达到合理、有效的刑事控制手段。

  关键词:自媒体;言论自由;刑法控制

  自媒体作为一把双刃剑,积极拓展了人们的言论交流和自由表达。而权力的扩张,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导致言论自由的滥用,损害到他人的权益,乃至破坏公共秩序。媒体的言论自由一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其影响将远大于传统的表现形式。因此,近几年在自媒体时代,在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伴随着刑事法律法规的出现。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原则

  (一)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概念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表达个人情感、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将会被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的时,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正当自由权。”如果我们的言论自由与国家社会、个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违反了法律的保护底线,而且还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益,那么,就必须对表达自由加以制约。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原则

  本文认为,我国对表达自由的法律规范尚无具体规定,可以从国外对其进行分析。预先抑制的原理是被禁止的。布莱克斯通在18世纪就指出,“尽管出版自由确实对一个自由的国家很重要,但它只是一种自由,而不是一种惩罚。”在此之前,我们不应该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预先的限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表达自由丧失其存在的价值。美国首先提出了“禁止预先限制”的概念,它是在美国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中确立的,同时也是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制度。当然,禁止预先压制并非绝对,政府可以合理地限制色情出版物的发行,禁止发布具有诱惑力的罪行,这些都是禁止原则所容许的。

  二、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公民言论自由的地位

  传统媒介时代以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为主要的消息传播方式,媒介和受众并非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受众普遍以被动接受为主,很少成为消息传播的主体,言论自由权缺乏积极有效的途径来行使。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拓展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渠道,由此出现了“公民新闻”一词,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发言人,这种建立在平等的传播理念上的便捷传播方式,调动了公民积极广泛参与的热情。

  (二)促进言论自由目的的實现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公民权利,它是一种天生的权利,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价值。由于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应该被无谓地干涉,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对违反言论自由的行为予以惩罚。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公民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表达自由是一种普遍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然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而非绝对的权利。不得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从事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

  (三)扩展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

  自媒体的平台种类很多,比如论坛、微博、   三、完善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的自媒体法律法规中有关自媒体规范的立法水平较低,缺乏权威、稳定性等特点,所以要提高其立法水平,并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制订相关的法律。“法律”是指根据宪法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由宪法所赋予的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

  当前,我国对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仅限于行政管理,以行政法规、规章为基础,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媒体言论自由,改善行政管控大于法律管控不合理局面,避免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公民自媒体言论自由,减少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为自媒体言论的表达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目前,关于媒体言论自由的法规有很多,但大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法规,法规的级别太低,很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进行管制,存在违宪的嫌疑,需要立法来规范。

  (二)建立统一主管部门,杜绝立法乱象

  现在有很多执法机构来规范媒体的言论,比如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保密局、互联网信息中心等,这些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立法侧重点各不相同,这种多头管理状态下,执法权力分散,执法力度弱,甚至不同的执法机构会产生冲突与争议。因此,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管理机构,统一立法,统一执法,才能对自媒体进行有效的监督。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自媒体监管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同时整合工商、网信、工信等部门对自媒体言论的监管,实现从“分权”到“集权”的转变,从而增强综合监管的能力。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对新闻媒体的分散监督,促进权力的合理配置,明确权力和责任。

  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舆论的发展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个人权益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对网络舆论的监督变得更为紧迫与重要。针对目前我国自媒体言论立法不健全、运营商自律作用未充分发挥、网络监督力量不足、网民自身法律道德观念薄弱等问题,本文提出完善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对策,即建立健全立法规制、行业自律、网络监督等多位一体的规制体系,提高网民的法治道德观念,是规范自媒体言论、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王丹丹.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

  [2]孙啸逸、郑浩然.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立法的法理构想[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3).

  [3]武文磊.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8).

  [4]李杰.医院财务会计电算化向信息化发展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No.(2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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