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不得发工信部发布通信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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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信部网站
转自: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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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据工信部网站,工信部公开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及通信资源。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工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此外,工信部31日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款App进行通报,并通报应用宝、豌豆荚、小米应用商店等部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缺位,对上架App审核把关不严。工信部提出,将对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08-31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年9月30日前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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