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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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办法》(赣工商市字〔〕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及时间: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

申请人向住所地县(市、区)或者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申请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见附件)。

二、申报主体的范围:在省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其中包括往年已取得省局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单位。

三、申报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至提出申请之日始(3月1日),申请人依法成立达四(周)年以上;

2、近四年(含申请年度)无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含劳动合同)恶意违约或被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

3、曾获得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应当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1、《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申请表》;

2、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承诺;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三年(含申请年度)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每年三份)复印件;

5、申请人获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申请年度的年度报告;

7、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证明复印件。

8、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应当在5月10日前,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上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在5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汇总表纸质、电子版)报送省工商局,或携带参加省局申报材料汇总会(详细另见会议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制作《退回申请告知书》(见附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情况汇总表以及《退回申请告知书》(存根)应当存档备查。

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作为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申报的各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进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开展。各地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形式积极宣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对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动员企业积极参加。有关职能科、股要认真负责,加强申报工作的指导。尤其要做好材料审核工作,切实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电子版文件可登入:江西省工商局网站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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