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关键点总结
行政处罚知识点总结(上)
《行政处罚法》于年制定,年1月22日修订,年7月15日施行,已被列入年的法考大纲。
对于“新旧法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认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基本特征
(1)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具有惩戒性。
(2)区别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区别于刑罚:
①刑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
②如果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2.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是书面的;通报批评需以公开的方式实现惩罚目的。
(2)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区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非法财物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
(4)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关联知识点: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区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目的在于恢复正常状态,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6)行政拘留
①一般为15日以下;
②关联知识点: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力行政拘留,派出所没有权力。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
1.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需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处罚。
(2)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区分吊销与暂扣:地方性法规仍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5)地方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2.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主体:
①一般行政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②综合执法机关: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该组织此时具有独立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
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该组织不具有独立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管辖规则
①一般情况: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比如县公安局、区环保局等。
②管辖权下放: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③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为6个月)。
(4)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1)处罚原则
①公开:
a.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b.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c.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
②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③参与: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④应急: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一般程序
调查检查应主动出示证件→告知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报负责人决定(严重的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场宣告交付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按民诉程序送达(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
()简易程序
①条件: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警告或罚款(公民以下,组织以下,治安处罚元以下)。
②程序:表明身份→告知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当场宣告送达决定书(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听证程序
①条件:下列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程序:告知→5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质证→听证笔录(没有规定必须按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5)执行程序
①原则:罚缴分离。
②当场收缴罚款:
a.适用简易程序处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c.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③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知识点总结(下)治安管理处罚
1.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实施程序
(1)调查
①传唤: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②询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被询问人也可以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警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2)检查
①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原则上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而应当予以登记。
(4)决定
①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
②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
③送达
a.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b.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c.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实体规则
1.行政处罚
(1)不处罚
①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②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③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④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2)一事不再罚
()不重罚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c.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治安管理处罚
(1)不处罚
①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②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2)从轻、减轻处罚
①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②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
a.情节特别轻微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c.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d.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e.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从重处罚:
a.有较严重后果的;
b.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c.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d.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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