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信息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从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信息将向全社会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要报送年度报告。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和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式向全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开放查询服务
从年10月1日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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