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科研系统还有一些纰漏需要部门加强其
前言
高校作为高层级人才的输送地,其科研能力、科研水平是衡量高校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这些年,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校的科研能力,加快科研成果社会化,使高校科研成果作为生产力为社会作出贡献,科研合同作为科研项目的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从科研合同文本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一、高校科研合同的分类及定义
(1)纵向科研合同与横向科研合同。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法人性质将科研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纵向科研合同和横向科研合同。纵向科研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任务承担单位。常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发改委等地方主管部门;受国家委托归口管理的中科院等其他主管部门。横向科研合同的主体一般是企事业单位。双方就甲方某一需求开展洽谈,签订以四技合同为主的各类科研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2)联合申报合同。几方就申报某项目达成合作关系,共同申报该项目。
(3)框架合作合同和战略合作合同。框架合作合同是几方就某事项达成框架合作,表明几方合作的意向,框架合作合同比联合申报合同合作范围要广,可以无具体细节,只是签订合作关系,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需要另行签订具体合同。战略合作合同更为宏观,是几方对研究领域开展合作,几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战略合作合同比联合申报合同更全面,范围大于联合申报合同,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签订专项合作合同,战略合作合同要大体罗列合作范围和内容,可以不做具体陈述。没有明确界定框架合作合同和战略合作合同的区别,有时候框架合作合同和战略合作合同也可以不用区分。
二、审计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审计合同前,应先对合同签订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解,理清每个合同是干什么的,明确合同签订的原因,合同几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买卖标的物(知识技能等),合同的金额(或所占金额比例),合同的期限,知识产权的归属,有关保密的约定,违约责任等具体事宜,即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审计高校科研合同,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能否清楚反映,是否出现逻辑混乱、表述不清、前后矛盾、语句歧义等问题。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清楚知晓其意义,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如不清楚,要在签订前与对方沟通、与法律顾问沟通,若无法统一口径,则需要调整相关条款,使其合同所表述内容与双方约定的内容一致。
(2)合同没有模板,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模板,重复审计和修改合同,造成人力、物力、时间大量流失,还存在大量风险隐患。应该对合同进行分类,对于每类合同制定合同模板,由审计部门和法务部门、管理部门共同商讨、修改,最终形成合同模板。
(3)存在补签合同情况。有些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在合同审计时,和申请人沟通合同内容才知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已履行完毕,签合同只是为了付费或者收费,合同成了一纸空文,这存在非常大风险隐患。双方只是凭口头约定来履行,没有任何书面约束条款,如果在此期间有任何争议,没有任何可以依据的条款来遵循,如成果完成后收不到费用或者一方有违背约定行为,没有任何书面条款来遵循,另一方就会承担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也违背了合同签订的根本原则。
(4)存在合同文本明显有失公平情况。对方购买我方服务时,我方作为售卖方,忽视合同公平公正原则,无条件让步。如对方的付费都是在我方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后,有些项目时间跨度很长,2—3年,这其间没有向我方支付的任何定金、预付款、中间款等约定;违约条款中只对我方违约做出约定,对对方违约没有任何约定,让申请人修改,申请人说是合作多年的关系不存在风险或者说能签这个项目就不错了等言论,忽视合同风险,不愿修改合同。
(5)合同文本形式流于纸质,存在经办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私自修改合同行为。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在合同审计过后私自修改合同且不告诉学校和审计单位,等到合同产生纠纷后才发现合同早已私自修改过。合同交流探讨JIAOLIUTANTAO审计应用合同信息化系统,对已审计过的合同不允许私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需要审计部门的审核和共同修改。
(6)未约定清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联合申报合同不等于科研四技合同,部分老师在签订联合申报合同时,只是简单对双方的合作进行说明,在事后验收项目时才发现合同中的约束性条款太少,比如没有说明双方各自的劳务内容和对应时间,导致验收时双方出现推诿,或者对于资金的约束性条款太少,导致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进度,应具体化双方的劳务内容、完成时间节点,如“甲方应在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XX并提交报告”。
(7)联合申报合同的合作时间、是否批准的后续事项不明确。联合申报合同内容不明确、时间不明确,在项目被拒绝获批或项目结束后,联合方可能还利用联合申报合同获取其他单位信任或用作他用。如甲方和乙方就某项目进行联合申报,此处应列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还需说明联合合作的具体时间或时间段以及若未获得批准和获得批准后的约定情况,是否后续签订补充合同或具体合同。如可以约定“若本项目获得批准,则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合同,若本项目未获得批准,则本合同(除保密约定条款外)自动终止,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对资金及其他方式的拨付不够具体,对于发票的要求没有核实。如“乙方占拨付资金的10%”可以改为“在甲方获得国家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10%资金”,如分批次拨付,可以改为“资金分3次拨付,每次拨付为甲方获得国家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10%资金”。关于经费拨付时间可以约定为“合同签订后X日内、在项目批准经费到达后X日内、XX年XX月XX日之前”等。合同关于发票的要求需要核实,在一次审计中,发现合同类别写着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在结算合同款中根据合同类别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纠纷后只能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所列税种需要与税法相符也要与财务部门核实,如果实在不确定哪个税种,可以写“开具符合要求的相关发票”即可,且合同价款是否包括税费以及合同价格包括哪些费用,也要明确表示,以免产生争议。
(9)对项目成果完成的界定不够完整。比如成果是什么,什么时候验收,验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什么人或者机构去验收,什么时候去验收,成果应该达到什么等级是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出具什么样的验收文件)都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验收后是否有付费,什么时候付费,都应该具体到某一个时间(段)。如“在提交成果后,甲方验收合格后进行付费”就可以优化为“乙方在提交成果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如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费”。
(10)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成果的归属,是否需要项目成果转让,项目成果转让所需条件及收益分配未进行详细说明。关于成果的归属,成果报奖署名、论文发表、研究报告、著作、专利申请,各方在研究期间所获取等的成果、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都需要做一个明确的说明。
(11)对于保密条款的描述不够详细。很多合同对于保密条款描述不够清楚,对于什么内容保密,具体怎么保密,保密期限是多久。如“不对外发表,不得使用对方数据,不把内容用去其他项目的投标介绍,未经允许不向第三方提供”,对于保密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详细描述,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12)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做出公平且明确界定。在履行合作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调解决,但难免会发生争议和纠纷,如果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有些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明显存在不公平问题,如“若此合同发生争议,应以甲方单位内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准”,以“甲方单位内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准”,这明显有偏向甲方之意。诸如此类,还有“对于协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一些与外国单位合作合同,以“甲方国家所在地仲裁、法律裁决”,应改为“对于协商不成,应以原告方(或被告方)所在地仲裁、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3)合同是否有附加和后续补充合同。合同若存在附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几个附件和附件名称;若后续签订补充合同,是在补充合同中说明签订的是哪份合同的补充合同,对于哪些条款有补充或者修改,对于没有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应该怎么办等内容。
结语
高校科研合同在文本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科研合同所有经手人和经手部门都应该提高对科研合同的重视,通过制定合同模板且不断更新合同模板使其更加规范,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计,管理部门强化对合同的管理,相信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科研合同会更完善、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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